律師會見諸多不便
修改后的《律師法》規定在律師擔任辯護人需要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僅需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介紹信及當事人的委托書即可辦理會見;會見不受監聽。
然而記者了解到,目前在深圳一些看守所,會見需辦案人員單位以及辦案人員批準,方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羈押所在地看守所辦理手續。多名律師表示,此類會見往往容易被以種種理由推托推遲,很難進行,而且由于會見室不夠,常常出現排長隊的現象,更不用說會見室設備設施不足、簡陋帶來的不便。
在今年兩會期間,楊一平等6名市政協委員提出,深圳許多區級看守所在辦理律師會見問題上做法不一,各行其是,存在著人為設置障礙、故意刁難律師辦案等不正常現象,應該依法制止。
政法委: 擬修改相關規定
深圳政法委解釋表示,最初設計建造看守所時的確沒有安排足夠的律師會見室。且各看守所普遍面臨嚴重超容關押問題,警力配備不足。在正常上班時間,辦案單位、律師提審、會見的人數較多,提審高峰期的確容易造成律師會見排隊等待。
深圳政法委表示,根據實際情況,有的看守所拿出部分提訊室設立機動會見室,同時還將在押人員家屬會見室臨時作為律師會見室使用。
針對政協委員們提出的建議,市政法委表示,近期市司法局會同市律師協會根據律師法和有關規定對《關于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深司【2006】140號)進行了修改并形成修訂稿,而該委正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修改,定稿年底以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國家安全局、深圳海關緝私局等六家聯合發文形式出臺,有效保障律師法在深圳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