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下發了《關于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按照《意見》要求,律師要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
河南省司法廳副廳長周濟生介紹,該省司法行政機關一直以來要求律師把實現社會和諧、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作執業活動的價值目標,律師不能只追求經濟利益。律師積極參與訴訟調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做出積極貢獻。
據介紹, 《意見》對涉及弱勢群體利益的案件指出要重點做好調解工作,以促進弱勢群體利益得到盡快解決,免受訴訟之累。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師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的領域。此外,當事人情緒激化、嚴重對立的案件;案情復雜、雙方都難以形成證據的案件等也是調解的重點。
河南銘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曉玲說,如果法院能夠采納律師意見的話,律師肯定也更傾向于調解解決。這樣不僅減少了訴累,也能讓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更好地維護權益。而且,案件的效率提高了,可以接更多的案子,對收入的影響不大。
在鄭州市富田太陽城社區,一位市民聽說此《意見》后說,“這很好!”明顯傾向于調解。“司法程序進程緩慢,身心、財力都拖不起。而且,國人講究和氣生財,如果不是什么深仇大恨,調解也是不錯的途徑,會減少很多矛盾嗎!”但他建議,不要把調解當成強制性的程序,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