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執行調查令制度,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當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需要的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簽發執行調查令,由申請人的委托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代理律師手持人民法院簽發的執行調查令,可調查被執行人的工商登記情況、財產情況,是否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