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將郎酒集團及經銷商告上法庭
今年2月17日,滄州市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甫政在某購物中心購買了兩瓶郎牌雙喜郎酒,飲用時發現白酒沒有產地,包裝上也沒有注明具體的配料清單,僅寫“水、高粱、小麥”。另外,白酒標注所執行的國家標準也不明確,只是GB/T10781.1。隨后,韓甫政將四川郎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這家購物中心起訴至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告知郞牌雙喜郎酒的配料清單及產地和所執行的國家標準,并按《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在包裝上予以標注。3月3日,新華區法院正式受理了該起訴。
3月11日,韓甫政又向法院遞交了《增加訴請和理由申請書》,要求被申請人在郎牌雙喜郎酒包裝上“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和‘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等勸說語。
法庭一審駁回韓甫政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四川郎酒集團有限公司辯稱,雙喜郎酒是純糧食釀造沒有直接使用防腐劑、甜味劑、著色劑,無需對此標注。由于原告購買的雙喜郎酒生產日期為2008年10月17日,此間原告所要求的食品管理規定并未實施,而此前的規定允許不標示產地。另外,由于勸說語為推薦采用,并非強制性規定,所以雙喜郎酒未標注勸說語的做法合法。購物中心也辯稱,因其與原告起訴的事項無利害關系,所以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經審理查明,法院認為,在《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以前,國家并沒有要求食品標識應注明產地,被告四川郎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告,在2008年10月生產的郎牌喜郎酒包裝上未注明產地不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另外,被告產品標簽中按“原料:水、高粱、小麥”的標注和標準號都符合標準要求。由于標示飲酒的勸說語是推薦采用的,因此被告有權選擇在該酒包裝上不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和“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等勸說語。因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購物中心沒有關聯,所以后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韓甫政律師的訴訟請求。
促使食品規定實際執行是訴訟目的
對于一審敗訴的結果,韓甫政表示“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促使消費者明白消費,促使《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得以實際執行,通過訴訟規范部委的行政行為才是我打這場官司的目的,”韓甫政說。
韓甫政表示,《食品標示管理規定》雖早在2008年9月1日開始施行,然而截至今天市場上仍有相當部分的白酒不按規定執行,眾多白酒廠商還是讓消費者消費得稀里糊涂,使得規定成了一紙空文。“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更改施行時間,依法不應具備法律效力,但實際情況是紅頭文件的效力高出了部門規定,國家部委的行政行為不妥,應該予以規范。”韓甫政說。
據介紹,韓甫政律師多年來堅持打公益官司,他曾對電信資費“較真”,為廣大電信用戶公益維權,還曾就機場建設費的收取,起訴民航總局。作為起訴過多個國家部委的公益訴訟律師,韓甫政說,他最大的希望就是通過訴訟促進國家部委規范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