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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恢復律師制度后的第一位律師:易延禮

    日期:2009-09-10     作者:張祥 實習記者李茸 實習生王慧    閱讀:4,724次
 

1956年,長沙法律顧問處成立,這是我省第一個律師辦事機構

易延禮,77歲,曾任職于“長沙市法律顧問處”,新中國第一批律師,1979年湖南省恢復律師制度后的第一位律師。圖/記者陳勇

民國初期的律師證書。

1956年,“長沙法律顧問處”成立,24歲的易延禮成為湖南試行律師制度的第一批律師之一。2年后,律師制度因為政治原因夭折,法律顧問處也被迫撤銷,直到1979年底終于重新建立。如今,老人 工作 過的“長沙法律顧問處”早已不復存在,但他看到的卻是我國律師制度的日漸完善。

“長沙法律顧問處”,這個如今不為人知的機構,伴隨著新中國的成長一路蹣跚走來,縱使“法律制度還不健全,要走的路還很遠”,但正如老人所說:“只要國家重視法制建設,它總會一點點進步?!?/p>

本報記者張祥 實習 記者李茸

實習生王慧 長沙報道

古時候,中國有“狀師”之類的人,但不能說有完整的律師制度。解放前國民政府審案子時有律師,當時被稱為“訴棍”,現在俗稱的“訴棍”是指那些只管牟利,打官司卻不負責的律師。國民政府時期,律師主要看誰給的錢多,錢多的一方就能贏,老百姓打官司很貴,還不一定能打贏,所以很多老百姓不敢去打官司。

新中國成立專門的法律機構前,中國沒有律師制度,老百姓打官司時找不到懂法的辯護人,就要自己為自己辯護,假如受害人不懂法,口才又不如被告人,辯護時,有理的也會被說成沒理的,官司就有可能打不贏,這種法律制度當然很不健全。

1954年《憲法》出臺,我國開始嘗試建立辯護制度。全國 學習 蘇聯模式,成立了很多“法律顧問處”。長沙市法律顧問處是在1956年初成立的,當時也是湖南省第一個法律顧問處。一共10多個人,我就是其中一個,進顧問處之前是上大垅派出所的所長,當時全省沒有多少法律人才,只能把我們這些還算懂法的人都拉過來。這些律師大部分來自法院或者公安局,也有從大學里直接招聘進來的高材生,學歷普遍挺高。

我接手的第一個案子,是一位 父親 涉嫌虐待女兒,檢察院要以虐待罪起訴他。我為這個父親辯護,通過調查和研究卷宗,我認為不能構成虐待罪,只是父親對女兒的 教育 不當,采取了粗暴的手段,有時有打罵行為。經過多次辯論,審判長聽取了我的意見,宣判這個父親無罪,放他們回去了。

老百姓打官司曾經不收費

第一部憲法頒布以后,大概在1956年到1958年之間,當時老百姓打官司,律師是不向他們收費的,律師為誰辯護,由法院直接委派,所以律師辯護時很公正,只對法律負責。

新中國成立初期,成文的法律很少。沒有法律依據怎么打官司?當時國家政策、條例、通告等文件很多,所以判案依據主要是這些政策條例,比如《中央反革命條例》、“三反五反”等相關政策。

我記得有個案子,湖南出現過一個“農民黨”,私立黨派,在當時這可是很嚴重的反革命罪,反革命罪一般都是判處死刑。后來我調查得知,其實,這個“農民黨”就五六個農民常在一起開開會而已,他們沒有很明顯的推翻政府的綱領,經過辯護,還是宣判了反革命罪,但不構成死刑,判無期徒刑。還有湖南大學一群學生鬧事的案件,也是帶有“反革命”傾向的,都是我們接手的。

審理的案子中,判得最多的也是反革命罪,這是由當時的特殊政治背景造成的。1975年《憲法》修改后,就再也沒有“反革命罪”了。

中斷20多年,律師制度重新恢復

長沙法律顧問處原本運轉得還算好,接了很多案子,平時也搞一些普法的 活動 ,但因為政治原因,法律顧問處只存在了2年。1958年,和全國其他地方一樣,匆匆建立起來的法律顧問處,又很快撤銷了。我國的律師制度建設還沒有真正搞起來,就被迫中斷了,這是我國法制建設一次重大的損失。當年和我一樣做過律師的人,都被安排到各地,從事和法律沒有關系的工作了。

到1979年下半年,修改后的《憲法》頒布,國家決定恢復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湖南開了一次“三長”會議,即法院院長、公安局長、檢察院檢察長。當時有個公開的審判大會,要求有辯護律師參加,案情是一個搬運工人對廠長不滿意,用刀背把廠長的后腦勺砍傷了。案子比較普通,但這是辯護制度中斷20多年后,湖南省第一個有律師參加的案子。

但湖南省基本沒有律師了,省里就把我叫去。我覺得故意傷害罪是構成的,但領導的工作方式不當,才引起搬運工不滿,而且搬運工只是想解解氣,加上傷者傷勢不重,可以從輕判決。最后審判長聽取我的意見,判了搬運工人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執行。

這次審判,也標志著湖南的律師制度重新恢復了,上面要求我重新組建法律顧問處。到1979年底,顧問處重新掛牌。

“法律顧問處”這個名稱終究是蘇聯的,西方國家早就使用“律師事務所”了。到1982年左右,“長沙市法律顧問處”慢慢改為“律師事務所”。其實80年代初期,我國的律師制度還很不健全,“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很嚴重。后來隨著律師制度一步步建立起來,事務所的工作就越來越多,所以又設了第一、第二、第三等多個律師事務所。

[見證者]

講述人:唐國青 71歲 家住香樟路

1981年冬天,我弟弟為了60多塊錢和別人打官司,我們一家從來沒有上過法庭,不知道官司是怎么打的。我弟弟問我:“應該怎么稱呼那些判官?”其實我也不知道,就告訴他:“看戲的時候,老百姓都下跪,把判官叫做老爺,估計現在也是這樣吧?!贝蚬偎厩?,法院說有個律師會幫我們辯護,我弟弟看到律師后,緊張得喊了好幾聲“老爺”。

后來律師幫我們打贏了官司,告訴我們:“現在沒有老爺了,我們是律師?!睆哪且院笪揖椭溃院蟠蚬偎?,有律師幫我們說話,也不用叫人家“判官老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