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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讓依法執業的律師挺直腰桿

    日期:2009-09-09     作者:檢察日報    閱讀:2,738次
 花甲律師領銜提議制定律師法

1988年3月1日,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向全世界發布了這樣一條消息:在中國七屆人大2900多名代表中,有4名律師。已經60歲的安徽籍律師王工是其中之一。此前六屆人大,沒有一位律師代表。

王工回憶,到了北京之后,他自然而然地成為安徽省代表團的法律顧問,準備提交立法議案的代表紛紛來找他咨詢,他常常忙到很晚。他還發現,當時來自臺灣和香港的法律人士都準備在大會上發言,他覺得大陸沒有律師發言“說不過去”,他“必須代表大陸律師發出自己的聲音”。

“我的名字叫王工,每次人大開會,我都能坐到最前面去,要舉手發言的時候就占便宜了。”就這樣,在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式上,在表決通過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他站起來即席發言4次。這成為當年大會的“新聞焦點”之一,為此新華社還發了通稿,“安徽代表王工以他洪亮的男高音4次起身發表意見,把閉幕前的大會推向高潮……”

也正是在這次會議上,王工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律師法》,把制定律師法推向臺前。

談到這個時期的立法背景,著名法律學者、《中國律師》雜志原主編劉桂明介紹,“文革”后,“兩法”(即刑法、刑訴法)的制定實施,對律師制度的恢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隨著律師人數的增加和律師業務的開展,為律師立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為了適應需要,1980年8月2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律師暫行條例》。這一暫行就暫行了十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律師暫行條例》的不合時宜不斷顯現出來。

與此同時,政府也在加快著制定律師法的腳步。劉桂明介紹,1993年,肖揚任司法部部長后,工作力度加大,立法進程明顯加快。

在王工之后,參加八屆全國人大的律師代表王斌生、伍增榮等繼續推動著律師法的進程。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張斌生執筆起草了“盡快制定律師法”的議案。

就這樣,在多種力量的推動下,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979年,王工毫無準備地進入了律師界。

王工回憶,他當時在安徽省蚌埠市做中學語文老師。1979年《刑法》、《刑訴法》制定后,剛剛恢復的司法機關急需補充新鮮血液。當時的蚌埠市中級法院院長李鳳山點名把王工要到了法院。為什么到了法院沒做法官?是因為當時負責律師業務的司法行政科附設于法院內部,因為缺人,王工就被分到了這個科,成了律師。

王工那時候不知道,像他這樣的律師全國還很少。劉桂明回憶,1979年9月,司法部恢復重建。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發出關于恢復律師制度的通知。此前,各地已經開始由法院出面恢復律師的工作。據統計,在通知發下去的時候,全國已經有了212名律師。王工,就是這212分之一。

當時的律師與現在不同,王工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服務的機構叫做法律顧問處。1980年制定的《律師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這就意味著,國家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律師的公職身份。

這在現在看來,頗有些奇怪。當初為什么會作出這樣的規定?劉桂明分析,中國人歷來缺乏因為反對而公開辯論的心理習慣,律師的工作與過去訟師的工作有相似之處,而訟師在大眾中的形象一直很差。因此,很多人是不愿意做律師的,特別是剛剛經歷過“文革”的人大多心有余悸,怕招來專門替壞人說話、立場不對的指責。

應該說,律師業能夠迅速恢復起來,與《律師暫行條例》中“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這一規定大有關系。可不久后,隨著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社會的變化,這個定位卻給律師們帶來了困惑。

劉桂明解釋,這個困惑就是律師為誰服務的問題。按照《律師暫行條例》的規定,法律顧問處是事業單位,由國家設立,律師編制由政府確定,從政府領取工資,自然應該為國家服務。但是為國家服務的律師受企業,特別是受外資企業委托,就需要為外國的當事人服務,這就給律師帶來了困惑。

1983年,深圳律師在給外商和企業服務的時候,感覺到法律顧問處的稱謂有點名不正言不順,而且不便溝通,所以第一次使用了律師事務所。從1984年開始,在律師的財務管理上開始試行全額管理、差額補助、超收提成以及實行自收自支的經費管理體制。在此基礎上,1988年又開始了不要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完全由律師養活自己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的試點工作。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進喜把這個過程叫做“去行政化”的過程。

實踐中的突破進一步凸顯了法律規定的落后。于是,1996年通過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而不再是國家法律工作者。劉桂明則形象地把律師不再端國家飯碗比喻為“從天上掉進海里”。

然而,“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這一相對模糊的表述,還是未能徹底解決律師為誰服務、該不該為“壞人”辯護的困惑。

有“中國刑事律師第一人”之稱的田文昌律師曾代理過多起在國內外影響重大的刑事辯護案,他的當事人中不乏曾經位高權重的官員或身家億萬的老板,比如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福布斯富豪楊斌、沈陽黑社會頭目劉涌等,對于律師為這樣的人辯護,社會上一度有很多不理解的聲音,田文昌也因此被罵為“邪惡的幫兇”。

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律師法。對于律師的定位做出新解———“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寫進新《律師法》。

保護受傷的律師

以依法為當事人維權為本職的律師,也會蒙冤受屈,被人肆意侵權嗎?很多刑辯律師直言不諱:當然會,而且很多。

1988年3月初,趕往北京參加人大會的路上,一件事郁結在王工心頭。那是一件關乎三個律師,或者說是更多律師執業命運的事。

1983年11月20日,遼寧省臺安縣機械廠一位趙姓女工自殺身亡,機械廠廠長徐某被控犯有強奸罪。受當時“從重從快”政策的影響,該案從徐某被逮捕至開庭審理僅僅用了七天時間。律師王力成與另一位律師擔任了此案的辯護人。在庭審活動中,王力成“我行我素”地發表了辯護意見,被認為鐵板一塊的案件被捅了個大窟窿。

1984年10月15日,在很快被證實控告不實的情況下,王力成、王志雙、王百義三位律師還是被逮捕。1986年,被釋放的王力成再次被逮捕。后來,這個案子被稱為“臺安三律師案”。

在莊嚴的人民大會堂,王工面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坐在電視屏幕前的億萬觀眾,就此案發表了意見,引得世人矚目。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介入此案,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劉復之也非常重視,對案件進行了復查,洗清了三位律師的冤屈。

1995年1月,陜西西安律師姚文治因涉嫌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5月,湖南省衡陽市律師彭杰到看守所預審室會見被告人期間,被告人借喝水之機逃走。不久,彭杰被逮捕,后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6月,吉林省通化市律師張松民在輝南縣法院參加民事訴訟代理時,因對所代理的案件提出了與辦案人員不一致的意見,被該院辦案人員打得鼻青臉腫,并被該法院以妨礙公務為名拘留15天……這一年,被劉桂明稱為中國律師的“蒙難年”。

這些事件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到高層,推動了1996年律師法的通過。可是,這部被律師界寄予厚望的法在出臺幾年后,就出現了呼吁修訂的聲音。

王工解釋:“1996年律師法偏重管理律師,立法模式中采用‘律師不得……’過多。”而在維護律師權益方面,1996年的律師法卻關注很少,因此被一些律師戲稱為“律師管理法”。這種說法既帶有幾分戲謔,也帶有幾分無奈。

一位老律師告訴記者,在1978年至1988年的10年間,律師是國家法律工作者,具有公職身份,辦案中無論是會見當事人、調查取證,還是閱卷,都還算順利。律師權益受侵害的事情還不多。但是,隨著合伙制律所越來越多,律師的“鐵飯碗”被打破,律師的定位發生轉變,從配合公檢法工作轉變到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為本職,律師執業陷入困境,突出表現是“三難”:會見當事人難、調查取證難、閱卷難。與此同時,律師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也越來越多。

律師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已經成了制約我國律師行業健康發展的一個瓶頸問題。自王工之后,歷屆全國人大和政協會議中的律師身影越來越多,張斌生、伍增榮、高宗澤、韓德云……,他們接過了為律師權益鼓與呼的擔子,他們促成了《律師法》的修訂。

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最引人矚目的是立法機關為突破律師執業“三難”作出的努力,通過專門條款明確賦予了律師辦案過程中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

一位年輕律師認為,盡管突破“三難”不是靠《律師法》的修訂就能徹底實現的,但此次修改至少反映出《律師法》由管制律師向管制與保護并重的轉變,如此,《律師法》才能說是“律師自己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