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律師最頭疼的“會見難、閱卷難”等問題,《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對律師提出會見被告人等正當要求的,要依法及時辦理;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提出評估、拍賣、鑒定、審計等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允許,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對于律師代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以及超期羈押的糾正意見,要及時審查和答復”,“律師申請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提供有關材料、閱卷場所和其他必要便利。律師代理申訴、抗訴案件,準許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原審卷宗正卷(外卷)”,“律師申請收集、調取證據,并且遞交書面申請和列出所要收集、調取證據的目錄以及證據來源線索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諉、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