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在南寧市仙葫開發(fā)區(qū)一砂石市場投資經營砂石生產,與南 寧某砂石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合同。2007年8月2日,因委托加工合同發(fā)生糾紛,林先生托南寧市某法律事務所幫其打官司,想要討回自己投入的100多萬元“血汗錢”。雙方于當日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書。合同約定:收費方式采取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相結合的方式,代理費總價為26.667萬元。林先生應在合同簽訂后先支付6666元,在本案勝訴并執(zhí)行時支付勝訴酬金,支付第二期代理費10萬元。
在接受了林先生的委托后,法律事務所派了一名律師履行代理職責。一審法院支持了林先生的訴訟請求。后來,另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林先生又委托原法律事務所繼續(xù)代理,重新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按照一審所收取費用的50%收取代理費和部分獎勵金作為勞動報酬。并且,林先生承諾原先應支付的第二期代理費延后至二審勝訴結案后支付。林先生最終打贏了官司,但他并未按約支付第二期代理費和獎勵金。法律事務所去人發(fā)函催討,林先生卻以承諾書中的獎勵金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為由拒不付款。
承辦法官經過開庭審理后,在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指出恪守誠信為中國傳統(tǒng)美德,并從法律的角度析明林先生失信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律事務所亦作出了讓步,林先生最終償付了尚欠的代理費和部分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