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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城管強拆律師事務所“招牌”被指越權執法

    日期:2009-08-28     作者:新法制報    閱讀:5,631次
  被律師事務所訴至法庭 是匾牌還是戶外廣告成雙方爭論焦點 
 
8月26日上午,宜春市袁州區法院第三審判庭,宜春市城管局2名代表站在了被告席上。

這起案件緣于2個月前,宜春市城管局在一次拆除戶外廣告的專項行動中,將城區江西愛心律師事務所懸掛的“匾牌”納入戶外廣告范疇,進行了強制拆除。

被拆除的到底是匾牌還是戶外廣告?城管局有無違反行政許可越權執法?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江西愛心律師事務所做出令對方沒想到的舉動——一紙訴狀將宜春市城管局告上法庭。

城管強拆律師事務所“招牌”

坐落在宜春市高士路219-1號3樓的江西愛心律師事務所,是一家2001年經省司法廳批準成立的老律師事務所,在當地有一定的知曉率。律師事務所主任袁軍曾被評為“人民滿意律師”。

今年6月15日,一位自稱宜春市城管局秀江大隊人員的男子,給律師事務所送來一張通知單,要求兩日內自行清除懸掛在外墻的“招牌”。

對于這張沒有加蓋公章的通知單,愛心律師事務所并未在意。

然而,6月23日上午,一臺升降機開到律師事務所樓下,幾位工人將事務所的一塊噴繪“招牌”強制拆下。該所副主任孫小斌律師的愛人目睹了全過程,立即撥打在外出差的孫小斌的電話。孫小斌通過妻子與執法人員交涉,但遭到對方拒絕。無奈之下,孫小斌讓妻子拍下了拆除全過程。

律師事務所否認是戶外廣告

“《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可以采用廣告形式招攬業務,我們何來‘廣告牌’?”袁軍告訴記者,匾牌是主要用來指示店鋪或經營場所的名稱和記號,在法律上定義為“商號”。而廣告是由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據了解,《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店堂匾牌、門楣不適用本條例”,國家工商總局1998年7月14日下發的《關于中國銀行店堂門楣標識是否屬于店堂廣告問題的答復》也明確認定企業法人及法人分支機構在其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標明其所屬法人的注冊名稱的標牌、匾額,不屬于店堂廣告管理范圍。

“因此,我所的匾牌理所當然不屬戶外廣告之列,”袁軍說。

城管稱拆廣告牌有“紅頭文件”

宜春市城區的高士路是一條繁華的商業街,沿街商鋪林立。宜春市袁州區法院坐落在此,周邊分布著不少律師事務所。

與袁州區法院隔條馬路的江西天開律師事務所,辦公地點設于臨街店鋪上的3樓。8月25日下午,記者到該所采訪時,兩個工人正在一間辦公室的臨街玻璃上張貼“天開律師事務所”大字。“6月份,我們所的外墻招牌被城管拆了,”該所律師彭順生說。

不僅在高士路,宜春市的中山中路、鼓樓商業步行街、明月路、朝陽路等路段,都有拆除廣告牌的痕跡。記者從宜春市城管局了解到,6月份的專項行動聲勢浩大,全市8個執法大隊共拆除6000余塊違規戶外廣告牌。

25日下午,宜春市城管局法制科科員彭建民接受采訪時表示,城管局的執法行為有理有據。為了證明自己說的,他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由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紅頭文件”——[2009]38號《中心城區開展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工作實施方案》。

彭建民說,為響應市政府創建宜居城市、美化城市空間的要求,宜春市城管局根據《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依職對全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清理和規范。根據城區,劃分商業服務區、行政辦公區、消費娛樂區、文化景觀區,愛心律師事務所在商業服務區內,按照“統一標準”,應該用鋁塑板、亞克力板、發光字等新材料,不能是噴繪質地,更不能在樓層與樓層之間的外墻上進行設置。

是戶外廣告還是匾牌引爭議

對于愛心律師事務所認為是匾牌一說,彭建民表示反對,并稱這是“貨真價實”的戶外廣告。彭建民說,因為2006年9月7日,愛心律師事務所委托制作公司辦理登記的就是戶外廣告,有效期為1年,已經過期了。他們的招牌上發布了律師事務所的辦公電話,公布了電話,就給他們接洽業務提供了便利,應視為戶外廣告。

袁軍認為,律師事務所依據法律規定,有接受社會法律援助及社會監督的責任與義務,公布自己的辦公電話是法律、法規的要求,并沒有宣傳“擅長哪類官司”之類的內容。宜春市城管局所謂的“一店一招,統一標準”也受質疑,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而僅僅依靠一份紅頭文件,宜春市城管局此舉屬于自行設立行政許可,任意給自己增加職權。

在交涉無果后,宜春市城管局沒有想到,今年6月25日,愛心律師事務所一紙訴狀將其推上了被告席。

庭審現場審判長三問被告

8月26日上午9時,宜春市袁州區法院在第三審判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宜春市市城管局法制科副科長宋凌云和科員彭健民坐在被告席上,愛心律師事務所委托本所律師朱水清出庭。

近1個半小時的舉證中,被告城管局列舉了證據共計14組之多。而審判員詢問原告對被告的證據有無異議時,朱水清表示,對大部分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而對其合法性存有異議。

而原告在舉證中指出,被告在程序上同樣違法:一是秀江大隊的《通知》未加蓋公章,且拆除“匾牌”時未送達行政處理決定,告知行政相對人有要求聽證、復議與提起訴訟的權利等告知義務,違反法定程序。拆除當天,在社會上造成愛心律師事務所“被取締”或“歇業”的誤解。

上午11時,庭審結束前,審判長向被告連續提了3個問題:一是認定為戶外廣告,有哪幾方面依據?二是登記、審批是城管部門的職責嗎?三是實行“一店一招”有無法律規定?被告沒有細答,只簡要強調了愛心律師事務所的招牌是戶外廣告,城管部門有對戶外廣告媒體設置和發布的職責。

法院未對此案當庭宣判。27日,朱水清給記者打來電話說,法院表示城管部門出發點是好的,希望兩方能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