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7日,河南省息縣李堂鄉(xiāng)農民工魏某來到工作站咨詢,稱其于2007年4月,帶領自組的勞務隊為李某在左權盛世花園四號樓抹灰,同年8月完工。年底結算時李某強行扣除工程款八萬多元,魏某為了讓工人能領一部分工資回家過年,便違心地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但他認為結算協(xié)議顯失公平,故起訴要求撤銷結算協(xié)議并由李某再付工程款64733元,左權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再向其支付工程款57973.2元。判決后李某不服,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故魏某請求援助。
工作站指派任建功律師承辦該案。任律師首先根據(jù)案情制定辦案思路,認為要針對對方的上訴理由,再結合一審時魏某提供的相關證據(jù)材料,為魏某提供法律援助。二審中,任律師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進行答辯,首先,雙方所簽協(xié)議顯失公平,是上訴人乘人之危逼迫被上訴人簽字,該協(xié)議依法可以撤銷;其次,針對上訴人上訴所稱《司法鑒定報告書》具有片面性,任律師提出該司法鑒定書為具有司法鑒定機構依法對工程未完成總量部分的鑒定報告,不是對全部工程量的鑒定。最終,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