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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官協會和律師協會發表共同宣言——律師法官相互指責究竟傷害了誰

    日期:2009-08-17     作者:張文凌    閱讀:3,838次
 8月4日,在云南省法官協會和云南省律師協會舉行的常務理事聯席會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云南省法官協會會長許前飛向在座的法官、律師發問:“一個律師滿世界說法官不好,法官又說律師不好,這究竟傷害了誰?”

    這位曾經做過律師的院長質疑道:“法官律師不是天敵,可是兩者之間為什么有一堵厚厚的防火墻?”

    這是云南省法官協會和律師協會首次召開這樣的聯席會。在這個會上,法官和律師們第一次平心靜氣地討論了法官和律師的關系,并發表《共同宣言》。

    《宣言》稱:“我們需要消除彼此間的隔膜,增進相互理解;我們需要建立良性、健康的互動關系;我們需要創造文明、和諧、良好的司法和執業環境。為了共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社會認同感,共同成就我們對法治社會的貢獻與擔當。”

    推動此“宣言”出臺的是7月10日發生在云南省玉溪市澄江縣人民法院法官洪猛對昆明一位律師實施非法拘禁達40多分鐘的事件(見本報相關報道),此事件給云南司法界帶來了極大的震動和反思。雖然這一事件出于偶然,卻使法官行業蒙羞,法官的社會公信力再次受到挑戰,同時也暴露了法官和律師之間尷尬而微妙的關系。

    法官要想辦好案子,很大程度上依賴律師

    長期以來,一些法官顯示出的特權意識和強勢姿態,一直令律師深感執業環境艱難。

    “法官銬律師”的事件發生后,昆明上百名律師在一封“致云南法院的公開信”上,措辭嚴厲地說:“如果洪猛這類恣意妄為、以權亂法的人不能從法官隊伍中清除,我們拒絕到那個恣意踐踏法律、驕橫妄為的人充任法官的法院出席法庭,因為在那個法院,律師連自己的人身權利都保護不了,還談什么保護當事人權益。”

    這是昆明律師界第一次公開向法官們宣泄他們的怨氣。

    律師們的集體不滿,引起了云南省高院的高度重視。“我們整整一上午都在研究這個問題,它顯示出我們在很大程度上還沒有把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一員,我們往往會把律師排除掉,這是種習慣。”許前飛說。

    他指出,“法官銬律師”事件,傷害的不是一個律師,而是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這給公眾心里會留下怎樣的印象?律師、法官、檢察官的資格考試一樣,我們就是一個法律執業共同體,只是大家的工作方式不一樣。律師是為私權利提供保障,而法官是在行使公權力。兩個執業群體的核心價值追求是一致的。”

    “律師在我整個執業生涯中占1/3,一個法官要想辦好一個案子,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好律師。看看那些很夠水平的判決書,案件的律師或檢察官一定是很優秀的。”這位先做律師、后做法官的高院院長說:“我審過案件,有律師和沒律師的案件審起來完全不一樣。有律師的案子審起來很輕松,沒有的話審起來會很吃力。律師在案件中的地位不容忽視。”

    針對律師一直不滿的“閱卷難”問題,許前飛認為這是一種人為設置的障礙。“不應該難的,法律是有規定的,律師什么時候來就應該什么時候讓他閱,這應該是作為一個法官的基本常識。”

    “有些人提出為什么法院有檢察官通道,卻沒有律師通道。還有的法官讓律師把包留在法庭外,包里裝有卷宗,沒有包你叫律師如何辯護。法院應該給律師在法院辦案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包括閱卷室。如果出現這個問題,那就是我們自己的問題。”

    他說:“干我們這行的都知道,在中國的法治之路上,充滿了艱辛,需要我們攜起手來一起走過,達到建設法治國家的目的。在這條路上,法官和律師是分不開的。所以,兩者的關系不應該是防火墻,而是風雨同舟、殊途同歸、榮辱與共。”

    “只要有一次舉報,就讓他從法官隊伍中出去”

    記者注意到,云南省法官協會和律師協會發表的《共同宣言》里,有這樣一句話:“健全相應的制度、規則與程序,理順、規范法官與律師之間的正當交往,嚴格遵守回避制度,不辦‘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共同維護司法的純潔性,共同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律師開展業務一是靠社會關系,二是靠口碑。律師承辦法律事務,希望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能得到實現。但事實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律師手里,而是掌握在有裁判權的法官手里。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律師往往不得不與法官套近乎。如果一個本該勝訴的官司在自己手里輸掉了,那么,律師失去的不僅是一個客戶,還可能會失去生存的基礎。

    還有人認為,律師與法官拉關系,一方面是被法官逼出來的,該立案的不給立,可以看的證據不給看,能拖就拖,拿一份判決書要跑上十趟八趟。另一方面是被當事人逼出來的。一些當事人在委托律師之前喜歡問:在某某法院有沒有關系?跟某某法官熟不熟?為了顯示自己的本事,律師只有不斷與法官拉關系。一些律師為了多收案件,聲稱自己是“包打贏”。一位姓楊的庭長對記者說,有些律師到法院后,為了顯示與法院的關系好,常當著委托人的面叫他:“小楊,我剛從你們院長那里來,我那案子進展怎么樣了?”

    “人情案”、“關系案”也成了聯席會上法官和律師討論的焦點。與會者指出,由于“人情案”、“關系案”的存在,當事人輸了官司首先罵的是法官,因為他們很難相信法官真的是鐵面無私、執法如山。

    許前飛說:“過去法官介紹律師的情況屢禁不止,是因為法官受到律師的某種利益答謝,這對司法公正、判決公正是致命的。如果所有的律師都通過這樣的途徑找案件,那就沒什么司法公正可言了。”

    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說:“律師和法官之間的不正常交往和誰把誰拉下了水的爭論,我們認為雙方都有責任。當事人的訴求得不到滿足,當事人就要走‘曲線道路’,就會請律師或其他人去賄賂法官。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要有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當事人就會去找有業務能力的律師,而不是去找有關系的律師。”

    對“人情案”、“關系案”,許前飛表示,“律師有義務監督法官,法官也有義務監督律師”,為此,云南省高院設立了投訴電話,建立了舉報制度。“只要有一次舉報,就讓他從法官隊伍中出去。”他說。

    法官生存狀況并非人們想象的那樣光鮮

    在聯席會上,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呂召就澄江事件再次道歉。“這個事讓我想不通,法官把律師銬起來,是一起嚴重的違法事件,由此顯示,我們法官的隊伍建設應該引起高度重視了。我的下屬做出這樣的事不可原諒,但我也由此看到了一些過去我們忽略的問題。作為一名法官,我能體會到法官的艱難,特別是基層法官,案件多、人員少、壓力大,有些案件判了以后領導不滿,社會也不滿,法官在中間承受了很大壓力。”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澄江縣人民法院法官洪猛的極端做法,反映出基層法官的心理健康已經不容忽視。

    “焦慮、易怒、倦怠、消沉、偏執等不良心理狀況,在法官中占了越來越大的比例,嚴重影響了法官的生活和工作。”昆明中院的一位法官說,每天他一走進辦公室,看著桌上堆著的卷宗,厭倦之情便油然而生,“想把所有案宗全部丟開”。

    昆明市西山區法院前衛法庭的法官對此深有同感。去年,該法庭的5名法官辦案777件,平均每人155件。庭長楊婉琳自1995年到法院工作以來,從未休過假,直到2008年才被上級“強制”休假5天。2003年是她辦案的最高峰,全年辦案257件。2004年擔任庭長后,辦案154件;2005年辦案103件, 2006年辦案206件,2007年辦案122件,2008年辦案132件。

    “案多人少是云南所有基層法院面臨的問題,特別是中心城市的基層法院,人年均辦案160件。不僅長期加班和超負荷工作,而且在工作中還要傾聽當事人的傾訴,接受了大量的不良情緒,卻沒有一個心理咨詢機構為他們提供排解場所,對心理失衡問題進行心理疏導。”云南省高院的一位部門負責人說:“人非草木,不少法官在判案中經常承受著法和情的折磨,特別是一些死刑案件,法官常常會反反復復問自己,判的對不對,常常半夜醒來,再也無法入睡。”

    “當事人的投訴、上級的問責、不斷的考試培訓、沒完沒了的卷宗,一些法官因承受不了工作壓力而不得不辭職。”他說。

    他指出,法官是一個有崇高地位、巨大自由裁量權卻薪金待遇較低的崗位,法官的生存狀況并非人們想象的那樣光鮮。一些法官的家屬是下崗職工,一些基層的法官甚至還穿著打補丁的衣褲。

    此外,在現有的制度設計中,法官不過是一名行政官員,法官被納入公務員序列。雖然根據《法官法》,中國的法官分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等,但很少有法官對人說自己是幾級法官,而往往告訴別人自己是正處、副處、正科、副科。法官晉級并不依靠考試擇優晉級,而是以年齡和行政級別來等待提拔機會。絕大多數基層法院的行政級別都是正科級,而級別又與政治、經濟待遇掛鉤。由于領導職位數有限,大多數法官干到退休,都只是個科員級別。

    “如果審判不獨立,現有的制度保障不完善,即使大部分法官努力辦案,清正廉潔、修身奉法,犧牲家庭生活和自己的健康,仍然難贏得公眾對司法的信賴。”他說。

    宣言只是開頭,還需要相應的制度安排

    云南省法官協會和律師協會首次舉行的聯席會和有著11個“共同”的《宣言》的發表,讓律師們深感振奮。云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云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馬軍說:“這是我從業近30年,第一次開這樣的會。《宣言》說出了30年來我們一直期盼的法官和律師的關系問題,應怎樣形成一個正常的關系。”

    但是,律師們也表示出他們的擔心。“在目前形勢下,僅靠這個宣言是無法解決很多實際問題的,關鍵在于落實。宣言是個開頭,還需要相應制度或者法律跟上,只有這樣,才不至于宣言過后,仍然我行我素、互不交流。”律師羅柯說。

    云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萬立說:“雖然說了我們是共同體,但如果沒有共同理念的培植,也許不久就會忘記。”

    律師們指出,律師和法官之間存在鴻溝,由法官轉為律師的多,而律師轉行當法官的卻少有,并非是因為兩者之間薪水的差別導致單向流動,而是制度安排有問題。

    2001年之前,法官群體主要由軍隊轉業干部、黨政機關分流下來的人員以及社會招干人員構成,因此法律界普遍認為法官的整體素質不如律師,而律師有著嚴格的準入制度。2001年《法官法》修改后,初任法官必須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有所提高,法官中精通法律專業知識的碩士、博士也逐漸增多。但有專家認為,眼下的法官隊伍雖說是一支職業隊伍,但很難說是一支專業隊伍。不合理的法官選拔制度導致了法官隊伍的過度年輕化,一些地方法院法官的平均年齡竟不超過30歲。法官是一個特殊職業,他需要足夠的社會閱歷和經驗,過于年輕的人是難以勝任的。在英美國家,包括我國香港地區,一般不會出現40歲以下的法官。而在世界其他各國,30歲以前基本上不可能成為專業法官。在美國,法官幾乎都是從最優秀、最成功的律師、檢察官中任命,一個律師要執業10年以上,才有可能被任命為法官。榮任法官意味著一個人的法律職業生涯走到了巔峰。

    “我們認為,法官應該從有經驗的律師和法律學者中遴選,這樣可以讓律師有一種歸屬感和榮譽感,法官也可以停職一段時間去做律師。如果有這樣的互動機制,無論法官還是律師,都不會為一點點利益而自斷前程,法官和律師的交往也會變得正常而陽光。”萬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