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檢采取平等待遇,所有入庭人員一視同仁,這也是安檢規范性的要求。律師是法庭審理中的重要角色,對待律師的檢查不能采取差別性待遇,這是一個常識性問題……表面的直觀性平等對公眾來說就更為重要,這也就是常說的,公正要以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的應有之意
對我看說,所有有關限制律師正常執業活動的事情,都不是一個輕松的話題。說沉重,是因為有時會讓人感到無助與無奈,有時會感到心靈受到震顫,有時又感到柔弱的心靈被刺疼。或許,把這些歸結為由權力走向權利必經遭遇的疼痛,會更有助于全面認清這種現象背后的原因。當然,也有聊以慰籍的,那就是,如果不是處在一個權利倍受尊重的偉大時代,讓時光逆轉到判官可以操小民性命于鼓掌之間,握有草菅人命任造人間悲情之權柄的舊時代,來討論辯護律師的權益問題,無疑是癡人說夢。還算慶幸,我們處在一個文明的法治時代,對律師職業發展路徑的認識漸趨于明朗,所以,律師的問題不僅僅是律師自身的問題,它亦被認為是衡量法治發達程度的重要指標。
法庭是一個莊嚴而神圣的地方,嚴格的入庭安檢,是出于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考量。持有證件的訴訟參與人和持有旁聽證的旁聽者,步入法庭時,必須依照順序經歷法院司法警察十分嚴格的安全檢查,必要時還會伴隨著盤問,拒絕檢查者都會因為安全顧慮而不準入庭。但是,安檢以不影響隱私權和尊重人格尊嚴的檢查辦法為限,因為這是對個人權利和自由進行的一些必要限制。入庭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安檢,有義務配合值勤警察的檢查;同樣,安檢采取平等待遇,所有入庭人員一視同仁,這也是安檢規范性的要求。律師是法庭審理中的重要角色,對待律師的檢查不能采取差別性待遇,這是一個常識性問題。
然而,現實中的律師在庭內與庭外活動中卻會遭遇諸多尷尬的境遇。從法官在法庭上隨意阻止律師發言、無端申斥律師———這是限制律師辯護權的不規范行為,到驅逐律師出法庭,這種嚴重侵犯律師合法權益、有違訴訟規則的行為,可謂從根本上有違法治原則。京城律師坊間早有盛傳,法官讓律師釘卷、起草判決書等不一而足的剝削律師勞動的咄咄怪事并非罕事;司法人 http://finance.ifeng.com/company/data/news/210.shtml員在半公開場所言行流露出不尊重律師尊嚴的現象比比皆是;有時弄得律師滋生逆反心理,自然不能很好地按規則做事。逐漸地,少數律師對規則的不遵守就演變成多數律師的潛規則。這也會導致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惡性互動,也會慢慢地形成掣肘公正司法的暗流,這是值得注意的“反法制現象”。
產生這種漠視律師權利的原因之一,固然與目前律師執業環境有關,更與漠視公民權利的錯誤理念相關。這次發生的以安全檢查為名對律師拍身搜查的做法,表象為對律師的歧視性待遇,深層的原因則是與對律師功能定位的缺失直接相關:似乎律師對真相的發現和實現公正可有可無,甚或認為律師有礙訴訟的正常進行。我們要問“律師的社會功能是什么”,美國著名律師丹諾說道:“被告辯護律師的責任,在于保護被告免于在犯罪證據不明確的情況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證確鑿,原則上是爭取最低的刑罰。”現實中,有些律師將職守棄置一邊,有些則在焦慮中掙扎。青年作家慕容雪村所寫《原諒我紅塵顛倒》一書,描述一位年輕律師如何受到金錢的誘惑,漸漸放棄職守步入歧途。他畢業于法科學院,從事律師十余載,面臨財富與正義的選擇時,他“只管金錢,不問正義”。這雖然是文學作品對生活的描畫,但的確反映了某種氣氛:個別律師不爭氣。因此,必須致力于制度構建,形成一種自然的淘汰機制。
從法治國的原則來說,律師是程序法治的標志。國家擁有龐大的警察隊伍、堅強的檢察官群體和公正廉潔的法官群體,這意味著犯罪偵查、起訴和審判的整個訴訟活動,全部是在國家機關及其強大的公共權力的主導下完成的。因為,公正不是僅靠訴訟哪一方的努力就能實現,沒有律師參與的訴訟也不利于查明事實真相。盡管檢察官負有客觀性義務,但是在履行職責時卻常常受到挑戰:檢察官常常不自覺的偏向打擊犯罪,不能顧及到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檢察官案件負擔很重,有時無暇顧及被告人的全面情況;社會公眾一般傾向于認同檢察官的職責就是使被告人獲罪。“兩造具備,師聽五辭”,控為左,辯為右,法官則居中。辯護律師,一方面能夠給予被告人在法律與心理上相當的輔助,盡力為其利益辯護,增強被告人的防御能力;另一方面則協助法庭發現真實,并且隨時提醒法庭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做出公正的判決。
這時,直觀性平等對公眾來說就更為重要,這也就是常說的,公正要以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律師參與訴訟,為被告人提供了與檢察官進行平等對話的機會,使其能夠積極而富有成效地參與訴訟,同時給予被告人更多的公平感,讓他感覺自己并不是一個可以被任意欺凌的羔羊,自然也增強了接受裁判結果的自愿性。律師自身權益不保,談何為受托當事人提供有效的辯護?一些平等權利的缺乏,一直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的不可承受之重;律師的訴求無法在控辯的對抗和博弈中得到應有的重視,缺乏應有的保護,因此使得律師沒有能力抵抗外來的干預。針對目前律師權利設定不完善的情形,必須加強救濟,因為救濟是保障權利和發現權利的有效機制。如果救濟路徑堵塞,各種程度不一、被社會公眾視為不正當的利益,就難有獲得正義的機會。由此很有可能使得律師不按規則進行博弈,如此,司法則不能清流。
誠然,把限制抑或剝奪辯護權的原因全部歸于制度的不完善有失公允,不少情況下是由于執法者的法治觀念不夠。其實,這些道理并不難理解。關鍵問題是,要把律師真正當作同質法律人來對待,律師也不能游離于司法體制外。這就既需要法官、檢察官、警察們乃至社會公眾從心底體認:律師也是法律人的同道,同時又要在制度設計中給律師以應有的權利關懷!這話說得輕松,做起來卻不易,但是,法治建設舍此無他途。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