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銀川市上前城地區檢察院牽頭力促,銀川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制定了《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律師詢問內容會見次數不再受限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安排法制部門接待律師,檢察院安排辦理具體案件的部門接待律師,在審查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后,向律師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證明書》。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48小時內向律師出具證明書。律師持證明書可多次會見在押人員。
會見時,律師可以了解以下情況:在押人員的自然情況;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對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無罪、罪輕的辯解;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等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辦案機關和看守部門不得限制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時間和次數。除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師在會見時不應被干擾和監聽,偵查機關不應派員在場。
不得設隔墻和監聽設備
律師會見時,看守部門應當提供適合的會見場所,保障律師的會見權利,不得在律師會見室設置玻璃隔墻、安置監聽設備。未經辦案機關、看守部門和在押人員的同意,不得對律師在會見在押人員進行錄音、錄像、拍照。辦案機關、看守部門不得針對律師進行秘密錄音、錄像、拍照。
規范律師行為
《規定》在保障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執業權利時,還對律師的會見行為加以規范。如:律師在辦理刑事訴訟業務過程中,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不得參與對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人員的會見;不得攜領在押人員的家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不得為在押人員轉遞信件、錢物以及其他看守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通訊工具交給在押人員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