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舉在業界掀起一陣波瀾,有律師贊同此種做法,有律師認為“不應一刀切”,還有的律師反映,自己從業6年尚未真正穿過律師袍。
不穿律師袍出庭要嚴肅查處
穿著黑色的律師袍、帶著紅色領帶在法庭侃侃而談的律師形象,早就不是港臺律師的“專利”。從2003年開始,我國就有了第一批律師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當年規定,律師出庭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但是6年來,律師穿律師袍出庭并沒有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
今年7月15日,深圳市律師協會發布《關于律師參加庭審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從2009年8月1日起,深圳市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的,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律師袍)并佩戴律師出庭徽章。如果發現有律師違反,律師協會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律協方面表示,穿著律師袍有利于律師執業,有律師也許在“思維習慣”上還不能接受律師袍,但是律協方面希望他們可以克服。
律協:律師袍可增強莊重性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深圳律師協會新聞發言人李智強律師。李智強笑稱,自己每次出庭都是穿上律師袍,他認為這樣可以增加律師乃至律師行業的莊重性和規范性。“穿袍出庭,律師會有一種自豪感,因為只有取得律師資格證的人才有資格穿,并且在形象上能夠得到當事人和法官的認同。”李智強表示。
李智強還表示,深圳律協在此時出臺有關律師袍的相關規定,并沒有特別的意義,因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早就對律師穿律師袍有所規定,深圳律協只是對此進一步落實。據了解,從司法部批準實施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就規定,對于違反規定出庭不穿律師袍的律師,將由律師協會予以訓誡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批評。
李智強對此表示,一部分律師在思維上還不能接受,并且認為穿律師袍非常麻煩。
深圳律協此時再次強調律師袍的問題,目的是希望律師可以克服這種“嫌麻煩”的思維,對于穿袍中遇到的一些困難,如律師袍價格貴、法院不設更衣室等等,也都可以向律協反映情況。李智強說:“作為深圳律協的會員,深圳律師也有義務遵守這個規定,否則協會會進行一些行業處分。不過如果有時出庭實在忘了帶律師袍,也可以向協會方面打報告,不過我們還是希望律師們可以形成穿袍的習慣。”
律師不穿袍三大原因:
“麻煩”、“貴”、“沒地方換”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一些深圳的執業律師。有很多律師都沒有律師袍,有時候遇到要穿律師袍的情形,都是找同一個所的律師借用。有的律師從業六七年,都沒有穿過一次律師袍出庭。記者調查發現,“麻煩”、“貴”和“沒地方換”是律師袍不受律師們歡迎的原因。
首先是“麻煩”。有受訪律師表示,有時候,一些簡易審理的案件,法庭就是法官和雙方律師,人數少,審理時間也非常的短,這時候穿上律師袍就顯得很不自在。
其次是“貴”。一名剛開始執業的律師表示,一套律師袍要四五百塊錢,自己剛參加工作,這是一筆不菲的花銷。
再次,“沒地方換”,據律師們反映,有些法庭沒有為律師設立更衣室,律師休息室也很窄小,雖然律師袍穿著不算特別麻煩,但是在公共場合更換,或者在法庭上更換都顯得不是很雅觀。
律師:希望不要“一刀切”
昨日,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一些從業律師,他們對此做法有贊有彈,其中競德律師事務所司賢利律師的觀點比較有代表性。司賢利覺得,律協的規定是對深圳律師形象的一種總體規劃,是對執業行為規范的要求,執業律師對此應該支持,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希望律協不要搞“一刀切”,在有些情況下,強行規定穿律師袍有點勉為其難。
司律師還希望法庭的硬件設施能完善一下,讓律師有更換律師袍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