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者”太多,
緣于處罰力度太小
近年來,因酒后駕駛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層出不窮,很多案例觸目驚心,“醉駕者”成了不折不扣的“馬路殺手”。是什么原因導致醉酒駕車事故頻發?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駕車的,由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山東舜元律師事務所的鄧德清、侯俊頂、宋甲俊、莊文飛、葛安源、張俊亭六名律師認為,目前的法規對飲酒駕車未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的,執法部門只能采取行政處罰,最重不過行政拘留15天,罰款不高于2000元。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這種處罰力度顯然不夠,這也是不能很好遏制醉酒駕駛的主要原因,更不能很好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這六名律師認為,醉酒駕駛是在明知要駕駛機動車輛的情況下還要大量飲酒,放任嚴重后果的出現,這種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應視作是一種故意行為。
為了更好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今天,這六名律師“組團”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在刑法修訂案中增加“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酒后駕車,酒精含量達到醉酒的認定標準,就應該構成犯罪,而不以嚴重后果為犯罪構成要件。
期待得到人大的答復
今天下午,記者詢問葛安源律師怎么想到給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一事時,他說,近期有關醉酒駕車的事件引起了法律界人士關注,大家普遍覺得目前的法規對“醉駕者”處罰力度太小。
“我們六名律師只是提出一個建議,供立法機關參考。”葛安源律師說,“我們期待能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回復。”
記者了解到,日前,四川成都兩位律師已經以律師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出了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