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孫農起訴被駁回
2008年11月,律師孫農攜一袋廢舊電池來到自己居住小區的廢舊電池回收點時,獲悉該回收點無人登門已有時日,其后以致電和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市環保局詢問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相關信息,直至今年2月27日仍未收到該局答復,遂狀告該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不作為。
2009年5月18日,香洲區法院發出 “行政裁定書”,認為原告孫農提出的請求事項不在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內,不應由法院受理,駁回孫農的起訴。理由是該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第33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等舉報。”
二審:爭議焦點同于一審
在昨天的庭審中,與一審爭議的焦點相同,上訴雙方還是圍繞起訴主體是否合適、該案是否屬于法院審理的范疇等展開爭論。
孫農在庭審時稱,根據《條例》33條第2款,說明任何人任何單位認為行政機關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市環保局以一種不作為的方式侵犯了我的知情權。”因此,他依據《條例》第33條第2款狀告對方。
而市環保局的代理律師認為,該案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此外,《條例》要求行政機關公開的是各種檔案文件,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請求必須答復,因此,既然沒有“作為的義務”,也不存在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