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還要從2005年10月19日說起,被告王境(化名)向原告曲剛(化名)購買貨物,累計欠貨款10000元。曲剛多次追要無果后,無奈之下訴至招遠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曲剛委托代理人楊某進行調解,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境同意在2008年8月15日前向曲剛付清10000元貨款。
今年4月8日,原告曲剛稱其始終未收到貨款,以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義務為由,向招遠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王境送達了執行通知。然而王境稱其早已把錢交給曲剛的執行代理人楊某,而且和楊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只需支付8000元即可。令申請執行人不解的是,申請人從未委托過楊某處理執行事宜,他委托的執行代理人是李某,而且委托執行的權限中根本不包括執行和解。
到底是被申請人編造理由逃避執行,還是律師楊某假托委任上下其手中飽私囊?為查清真相,辦案人員立即與楊某取得聯系,楊某承認其從被申請人處取得8000元,推說只是因為沒有聯系到申請人才沒有向申請人交付。事情真相大白,楊某的謊言也不攻自破:楊某本來無權代理執行,卻假稱申請人的名義與被執行人王境和解,而王境對代理權限未加查驗,誤認律師楊某具有代理權,便信以為真將執行款交給楊某。楊某將8000元據為己有之后便銷聲匿跡,執行陷入停滯。
7月10日下午6點,法官接到申請人代理人李某的電話,稱其在某地發現了楊某。法官立即乘坐出租車前往該地,將楊某帶到執行局,并通知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到庭。在雙方聽證會上,律師楊某低頭無語。經過當面對證后,申請人曲剛作出讓步,自愿放棄1000元執行款;被執行人認為楊某欺騙了自己,應由楊某承擔1000元,一并支付給申請人9000元。楊某承認了自己無權代理的行為,愿意給付申請人9000元。
7月11日上午8時,辦案人員、被執行人、楊某一起到銀行將9000元執行款劃至招遠法院執行款賬戶,之后招遠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將該執行款過付給申請人執行人,至此,本案順利執結。
采訪中,法官告誡:執行過程中,對于代理人的資格、代理權限的范圍應該審慎核對。執行款必須經法院專項賬戶過付給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不應將執行款直接交付給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