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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高層窩案:律師做無罪辯護

    日期:2009-07-07     作者:徐亢美    閱讀:2,398次
 影響廣泛、涉及上市公司的“交大昂立高層窩案”昨天恢復開庭審理。上午9點半,上海交大昂立公司原總裁蘭先德,副總裁范小兵、葉文良被押解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01法庭接受審判。公訴方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他們犯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
    
    上月4日,市二中院在開庭審理該案時,涉案3名被告人均當庭否認犯罪,原定兩天的庭審,在進行一天后宣布中止。依據一名刑事被告人可以聘請兩位辯護律師的規定,他們3人共聘請了6位律師。其中知名律師陶武平擔任蘭先德的辯護人;知名刑事辯護律師翟建是范小兵的辯護人;華東政法大學刑法教授劉憲權律師為葉文良辯護人。所有辯護律師均為他們進行無罪辯護。
    
    對有罪指控,如予以否認,將被視作拒不認罪。當法院認定其有罪后,就要按刑法規定的上限量刑。被告人及他們的律師昨日卻依然堅持無罪的觀點。
    
爭議一:是否構成貪污罪?  公訴人:三人各貪污685萬
    
    昨日的法庭調查圍繞起訴的內容進行。公訴方指出,2002年6月,上海市松江區中山街道辦事處將下屬企業茸北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折價轉讓給上海交大昂立公司及11名個人股東。據記者了解,11名個人股東都是昂立公司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蘭先德、葉文良也在其中。在出資6000多萬元買下這家房產公司后,當時昂立公司持有該房產公司80%股權,其余20%股權歸11名個人股東。
    
    房產生意日漸興旺,茸北房地產公司于2003年初增資擴股,將1200萬元的注冊資本金擴大到2000萬元,增資的800萬元股權全部由11名個人股東認購,昂立公司的持股比例因此從原來的80%降到48%。公訴人認為,在未經昂立公司董事會討論的情況下,蘭先德、葉文良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決定昂立公司放棄增資購股權,使個人股東大幅增加了股權,這是侵吞昂立公司資產的行為。
    
    經檢察機關委托評估,茸北房地產公司在增資擴股前的凈資產為1.48億余元。據此,公訴人指出,昂立公司因放棄增資購股權,被侵吞的資產價值為4753萬元。11名個人股東侵吞了這筆公司資產,其中,蘭先德、葉文良各占有685萬元,應屬貪污罪。據記者了解,另9名個人股東尚未被起訴。
    
辯護人:無故意貪污行為
    
    陶武平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說明了辯護理由和觀點。他說,收購茸北房地產公司時,轉讓方中山街道辦事處確定了三個條件,首先稅源不能流失,該房地產公司轉讓后要將工商稅務注冊地放在當地的一個私營經濟園區;第二企業性質要改為民營控股;第三注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鑒于雙方的約定,茸北房地產公司在轉讓后進行了增資擴股,并降低了昂立公司的持股數,使其成為一家民營控股公司,這種做法并不是蘭先德故意要侵吞昂立公司的資產。
    
    對公訴機關出示的有關茸北房地產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辯護律師提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根據2003年2月28日前的有關年終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茸北房地產公司在轉讓后,其資產并沒有迅速增值,相反有所虧損,而當時的房地產市場的價格也沒有飛速上漲,因此公訴方以評估報告為據,確定“茸北房地產公司在增資擴股前的凈資產為1.48億余元”與事實不符,蘭先德等也不存在明知增值、故意貪污的犯罪行為。
    
爭議二:是否構成受賄罪?  公訴人:兩人受賄1571萬元
    
    對蘭先德,公訴人指控其第二項罪名是受賄。起訴書指出,2003年,上海捷捷置業公司的總經理朱敏欲開發本市寶山區楊行的商業地塊,由于資質不夠,她便與蘭先德和范小兵商議合作。經朱敏和范小兵約定,朱敏將其擁有的捷捷置業公司50%股份送給蘭先德和范小兵,并將這些股份隱匿在范小兵姐夫陳鳴剛的名下,而今后捷捷置業公司如在參與楊行商業地塊的開發中得益,大家按股份比例分配。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決定合作。由交大昂立公司的關聯企業茸北房地產公司參與楊行商業地塊的投標。2003年10月,茸北房地產公司競標成功并取得該地塊開發權。次月,為開發這一商業地塊,茸北房地產公司、捷捷置業公司、金葉草公司三方參股成立上海寶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比例按序為40%、40%、20%。需要指出的是,金葉草公司是蘭先德,范小兵、葉文良3人開辦的公司。
    
    據記者了解,50多歲的朱敏原經營房產中介生意,在地產界頗有人脈,在為昂立公司融資理財時結識了蘭先德和范小兵。她所擁有的捷捷置業公司名為注冊資金800萬元,其實屬于空殼公司,可以說捷捷置業公司是沒花一分錢而分享寶茸房地產公司的股權。當葉文良得知蘭先德和范小兵拋開他,在捷捷置業公司享有股權,立刻前去責問。在這種情況下,蘭先德和范小兵把50%股權隱藏30%,劃出20%由他們3人共同擁有,而葉文良代表3人按20%股權交納了440萬元。
    
    楊行商業地塊的開發取得成功,朱敏按股權比例進行了分紅。葉文良分得了紅利,但因其作了實際投資,檢察院未認定其犯有受賄罪。蘭先德和范小兵也有部分實際投資,對這部分取得的紅利,檢察院視為合法所得,但對上述他倆隱藏的30%股權,因沒有實際投資,所取得的紅利1571.3萬元視為犯罪所得,由此指控蘭先德、范小兵收受朱敏賄賂分別為845萬元、725萬元。
    
辯護人:空殼公司談不上送干股
    
    對受賄罪的指控,辯護律師認為:朱敏擁有的捷捷置業公司本是一家虛假出資的空殼公司,所謂的股權都是虛假不實的,在此情況下,不存在朱敏“送干股”給蘭先德、范小兵之說。他們之間的關系屬于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伙伴關系,不存在誰賄賂誰的問題。
    
    辯護律師指出,盡管朱敏對捷捷置業公司的投資虛假不實,但涉案3名被告人卻事后補充投了440萬元。根據約定,捷捷置業公司對寶茸房地產公司的出資額為人民幣800萬元,投資收益由朱敏獲取50%,蘭先德等人獲取50%,3名被告人實際出資440萬元,已經超出原先約定的出資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受賄罪的司法解釋,只要行為人實際對公司投了資,不應將分紅款項認定為受賄金額,因此蘭先德、范小兵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范小兵的姐夫陳鳴剛,其作為蘭先德、范小兵在捷捷置業公司顯名股東,后擔任寶茸房地產公司的副總經理,主管楊行商業地塊項目的基建工程。辯護律師認為,他是在代表蘭先德、范小兵等參與捷捷置業公司和寶茸房地產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受賄罪的司法解釋,只要行為人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就不應將行為人領取紅利的行為認定為受賄。因此,蘭先德、范小兵收受的分紅款應視為股東利益回報,而非受賄金額。
    
爭議三:是否挪用公款?  公訴人:挪用公款9000萬元
    
    在楊行商業地塊開發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起訴書指出,2003年11月至2004年6月間,蘭先德、范小兵將昂立公司屬下諾德公司5500萬元借給捷捷置業公司,用作商業地塊開發。這筆錢雖于2004年12月全額歸還,捷捷置業公司也償付了利息,但公訴人指出,這是挪用公款的行為。
    
    起訴書還指出,2004年,松江區中山街道辦事處欲出售下屬企業上海茸北工貿實業總公司名下的“交大昂立”法人股,經與蘭先德、葉文良等商定,由他倆參股的上海藍鑫投資有限公司以每股3.5元的價格收購,共收購1000萬股。因藍鑫公司無支付能力,由昂立公司下屬的房產公司以購買土地預付款的方式代付,共計代付了3500萬元股權轉讓款。其后藍鑫公司歸還了購股款。公訴機關認為這也是挪用公款的行為。
    
辯護人:動用錢款事出有因
    
    辯護律師認為,諾德公司向捷捷置業公司借出資金5500萬元,約定在一年內償還本金,并支付10%的資金占用費,這是諾德公司的資產管理行為,事后本金和高額回報均進入了諾德公司,因此該行為應被視為諾德公司的自主經營行為。辯護律師指出,在諾德公司總裁范小兵出借企業資金5500萬元后,公司董事會認可了這個對外投資行為,故該資金的劃出不應被視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
    
    法庭上,蘭先德、葉文良陳述了有關購買法人股的經過。他們說,當時松江區中山街道因拆鄉建社區缺乏資金,向昂立公司借錢三四千萬元,為了解決友好單位燃眉之急,他們采取了合規的方式,以購買土地預付款的名義向對方借出3500萬元。為了讓借出的資金有安全保證,蘭先德假借了藍鑫公司名義與對方簽訂了股權買賣協議,此舉也可防止1000萬股法人股流落他人之手,使交大失去控股權。辯護律師據此認為,兩人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由于此案涉及的事情時間長久,涉及的證據紛繁復雜,法院安排了3天的庭審,今明兩天將進入法庭質證和辯論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