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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聊城市司法局聯合下發了《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的若干規定》,這也是繼2007年《關于對法官(執行人員)與律師或訴訟代理人不正當交往進行立案調查或追究的規定》后,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的第二個規范性文件。 規定提出十二項具體要求,包括法官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或者暗示更換承辦律師;法官不得為律師介紹代理等法律服務業務,不得違反規定向律師提供咨詢意見或者法律意見;法官與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離開法庭和指定的辦公場所私自會見;法官不得向律師索要或者接受律師的宴請或禮品、購物卡、現金等;法官不得接受律師的邀請,出入游樂場所或外出旅游;法官不得給律師通風報信,泄露審判、執行機密等。 規定明確指出,一旦發現法官和律師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由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分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