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香港和內地的公證法律制度不同,香港的公證文書在內地不能直接使用,司法部設立了委托公證人制度,委托具備一定條件的香港律師,對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合法性、真實性予以證明,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審核、轉遞,發往內地使用。例如,香港地區企業或個人到內地投資、出入境、婚姻、繼承等民商事活動所出具的文件都需要委托公證人來公證。自1981年委托公證人制度建立以來,司法部先后9次委托了374名香港律師擔任委托公證人。
據了解,委托公證人的委托期為3年,委托期滿,經司法部考核合格、接受業務培訓后可連續委托。今年3月,司法部在香港舉行委托公證人考試,共有159名律師報名,40名通過考試。
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指出,中國委托公證人制度有效地解決了一個國家內部不同社會制度、不同法律體系之間公證文書往來使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