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則新聞中其實能夠看到兩個信息:一個信息是該律師事務所內沒有律師愿意為習水“惡人”代理辯護,另一個信息是已經接受委托的律師拒絕代理和辯護,不管是哪種行為其實都是違反《律師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律師法》和有關精神規定,法院指定代理的律師不得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當然實際中有兩個例外:一個是指定的代理律師與當事人有利益沖突;二是律師有正當理由的不能代理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后,可以免除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指定其他律師為代理律師。但是在習水案中,該律師事務所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任務的律師其實都沒有正當理由,已經觸犯《律師法》,包括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也已經觸犯《律師法》。
同樣《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委托律師拒絕辯護和代理的只有以下特例: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而新聞中拒絕的律師顯然拒絕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拒絕辯護的理由只是因為認為這類嫌疑犯(在法院沒有審判之前,他們只是嫌疑犯,而不是犯人)罪孽深重,這樣的拒絕辯護的行為顯然也是違反《律師法》的。
我國《律師法》對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行為有懲罰性規定。應該說習水的這個律師事務所表面上看只是拒絕辯護,但所帶來的后果和影響比較大,應該說情節比較嚴重。在此,希望遵義市司法部門盡快依照《律師法》對于這些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關規定進行懲處。根據《律師法》規定,拒絕履行法律援助以為的最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于案中情節比較嚴重的律師顯然應該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最高處罰;對于該沒有一位律師愿意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事務所最輕應停業整頓一到六個月,而不是警告,重者可以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于那位已經接受委托但拒絕辯護的律師應該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最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