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非法活動作合法保證 被判賠償
日期:2009-03-27
作者:金牛法 陳太富 記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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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廈門桑榆微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投資公司)邀請廖某等老人參加投資宣傳活動,并聘請了四川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施某授課,承諾該投資的回報率超過24%。同月11日,廖某與投資公司簽訂《合伙企業協議》,約定雙方合伙成立桑榆微霞青羊老年用品店,廖某投資12萬元。為避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嫌疑,施律師建議將此次投資回報費稱為勞務費,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廖某稱,施律師反復強調投資公司是合法的公司、投資受到法律保護、律師事務所可以對此次投資承擔責任。在律師事務所對此次投資行為進行見證后,廖某向投資公司支付了12萬元投資款,施律師從中領取了6100元作為營業提成款。此后,公司相關人員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查處并判刑。廖某將施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9萬余元。
昨日記者獲悉,日前,金牛法院一審認定,被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老人的損失應承擔責任,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