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關于法官及工作人員與律師交往的規定》要求
,與律師有親屬、同學、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規定強調要求法官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判紀律和廉政紀律,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案件的代理人、辯護人;不得違反規定向律師提供咨詢意見或法律意見;不得為律師打聽案情、疏通關系;不得向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泄漏審判秘密;不得私自單方面會見律師。不準要求律師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向律師借用交通、通訊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師的錢物和宴請,不得參加律師安排的娛樂、旅游以及其他消費項目。
規定還明確了法官及其工作人員與律師不當交往的禁止性規定及處罰辦法,嚴重違紀者將除名或開除;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