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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季衛東:靠什么規范律師?

    日期:2009-03-17     作者: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閱讀:2,381次
 

當司法行政部門試圖通過執業證的扣押或吊銷來壓抑那些異己律師,甚至對仗義執言的律師進行打擊報復時,根本不可能提高律師行業的倫理水準,只會進一步促進法律界的道德滑坡

北京一個律師事務所的行政處罰爭議,正在成為重新審視中國大陸律師事務所與行政權之間關系的又一個公論焦點。據報道,北京市海淀區司法局不久前責令憶通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六個月,理由是該所違反了司法部2004年頒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第19項規定,采取出具介紹信的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違法執業提供便利。但是,被制裁對象表示不服,并主張:當事人過去已經取得律師執業證,而該執業證被扣押的行政舉措本身又是不清不白的。

在這里,是與非的判斷,首先取決于律師執業證的有與無。

大家都知道,中國的律師執業證制度非常有特色。司法考試合格者經過實習后要從事業務活動,還需要通過一個律師事務所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執業證,并且必須每年辦理更新手續。這意味著不是作為自治團體的律師協會,而是各個特定的律師事務所在對一切律師實行強制加入制;而司法行政部門又通過許可證制度對一切律師事務所實行管理的承包責任制。

這也意味著,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律師事務所是無從成立的,否則任何律師都可以自我解決執業證問題。這還意味著律師的“鍋碗爐灶”實際上必須每年一換、憑票供應——李蘇濱律師以及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現在面臨的口舌是非,就是來自那個享有發放票證的權力的行政部門的“斷炊”威脅。

從比較法學的角度來看,圍繞律師的執業資格歷來存在完全不同的價值理念。反映到這個實例中,就表現為當事人各執一詞。綜合憶通律師事務所的主張,以下幾點很值得注意:第一,李蘇濱早就獲得律師執業資格,如果要吊銷它,必須由核準機關或者制裁組織發布書面通知,否則就難免顯得鬼祟。第二,李蘇濱的律師證件被沒收的原因,在于他曾經對當地司法局的不正當收費提出指控并勝訴,有行政部門乘機報復的嫌疑。第三,此次處罰憶通律師事務所的依據是行政規章,其內容與2008年實施的新《律師法》第50條不能吻合;按照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范圍并不涉及執業證問題。

但是,在這里首先有必要澄清一點,鑒于律師的使命和職能活動的特殊性,為了維護其品位和社會信譽,即使法律無明文,也還是可以通過職務行為規范對律師進行懲戒或者行政處分的,甚至可以啟動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律師倫理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法制化了,類似趨勢在歐美以及日本也能看到。反過來也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中國律師管理法規和行業規范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律師的職業倫理,對此無可厚非。盡管如此,我們還是要充分認識到,圍繞律師倫理存在著完全不同的理解,法制化的形式和內容也都會隨之而變化。

例如,在現代法學理論中,法律人對司法制度以及實證法體系的忠實義務以及倫理標準按照職務的不同進行了以下區分:對法官更強調獨立性和公正性,對檢察官更強調作為整體的步調一致,對律師更強調為客戶利益而“上刀山、下火?!钡拇笾谴笥隆5谀壳暗闹袊?,我們還會發現這類差異也分別差異化了的現象:對法官反而更強調一體化原則、對檢察官反而更強調進行法律監督的獨立性、對律師反而更強調行政控制??傊?,仿佛把各種評價的指針都分別做了一百八十度的位移。法官和檢察官從國家領取俸給,但律師的收入來源在民間、在客戶,在這樣的飯碗分置的格局里,還要繼續對律師的口舌加強行政控制,似乎總有那么一點名不正、言不順。

換個角度來看,按照社會分工原理,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同,具有中介和服務的性質。這就決定了他們帶有濃厚的草根氣息,必須在不同的場景里分別扮演辯護士、談判代表、顧問、協調者、掮客、鑒定人等不同的角色。因此,想客戶之所想、急客戶之所急的精神是律師贏得社會信賴的根基,也是律師事務所得以維持和發展的必要前提。如果律師受制于行政部門,這些特性勢必弱化,為客戶守密的義務以及利益相反代理的禁則就將變得毫無意義。而嚴格保守客戶的秘密、禁止利益相反的代理,這正是律師倫理的核心。由此亦可以推論:當司法行政部門試圖通過執業證的扣押或吊銷來壓抑那些異己律師,甚至對仗義執言的律師進行打擊報復時,根本不可能提高律師行業的倫理水準,只會進一步促進法律界的道德滑坡。

倘若我們在這里止步,不繼續討論價值理念和法學邏輯,那么僅就對違反行政規則的行為的行政制裁而言,從根本上解決糾紛的線索就應該到洛陽司法局的舉措里去尋找、求索。為什么李蘇濱律師要就2000年的年審注冊費提起訴訟?在2002年辦理執業資格證年檢時,當事人的律師證件被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扣押的來龍去脈究竟如何?只要這些疑云不消散,爭議就很難化解。

另外還有一條解決問題的線索,是憶通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即:退一步說,哪怕李律師喪失了律師執業資格,也無須勞駕海淀區司法局來對用人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因為中國的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律師對業務的壟斷性地位,普通公民也有權染指代理之羹。更因為李蘇濱到北京后,從來就未以職業律師的名義單獨辦案,而是作為助手與該所其他有執業證律師一起行動。所以,無論如何都不存在所謂“違法執業”的問題。這樣巧舌如簧的辯解的確是很“律師”的,也是很無奈的,有一種莫名的悲哀從字里行間滲透出來。

既然憶通律所對海淀司法局的行政處罰不服,如果聽證會未能修改有關決定,那么接下來就會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請求復議,進而還有可能啟動行政審判程序提出取消之訴。在某種意義上不妨說,這里將會呈現出一條在司法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來回盤桓的律師自我維權的路線,以“歸律師所有、由律師管理、為律師辦事”的職業團體自治為行進的最終目標。(作者為上海交大凱原法學院院長、本刊法學顧問)

2009年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區司法局向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下稱憶通律所)送達《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權利告知書》,認為憶通律所“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行為違反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擬對該所進行處罰。次日,海淀區司法局又送達的另一文件,《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稱海淀區司法局將對憶通律所作出“停業整頓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對此,憶通律所表示不服。3月3日,海淀區司法局組織了行政處罰聽證會。

在處罰聽證會上,海淀區司法局說明了行政處罰意向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憶通律所曾經讓一個叫李蘇濱的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以憶通律所副主任身份在北京昌平區太平家園物業糾紛案以及山東青島拆遷案中參與庭審,并為李蘇濱開具律師事務所公函。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第19項的規定,屬于“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違法執業提供便利”。

憶通律所方面則表示異議。據該所主任李勁松介紹,李蘇濱早在十幾年前就獲得司法部審核批準的律師執業資格。2001年,在河南執業的李蘇濱曾狀告洛陽市司法局和洛陽市律師協會向他收取2500元年審注冊費的行為違法。但隨后在2002年辦理正常的執業資格證年檢時,李蘇濱被河南當地司法部門告知其執業資格證要暫緩注冊,并將該證扣押。2003年3月中旬,李蘇濱對河南省司法廳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暫緩注冊違法,并最終勝訴。但隨即的2004年,洛陽司法局以李蘇濱在九年前一個刑事案件中曾經涉嫌違法(檢察院并沒有對李蘇濱提起訴訟)為由,對李蘇濱處以“停止執業一年”的處罰。李蘇濱再次提起訴訟,最終也獲得了勝訴。如此反復的糾葛,李蘇濱始終無法正常以律師身份執業。

2005年李蘇濱到北京加入了憶通律所。當年,北京市司法局曾應憶通律所的申請致函河南省司法廳調取李蘇濱的檔案,但是被對方拒絕。此后,北京市司法局就一直不作為。為此,憶通律所已經于日前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北京市司法局在處理李蘇濱換發律師執業證書的申請時存在違法行政行為,西城區法院已于2009年2月26日正式立案受理。

李勁松同時表示,李蘇濱到北京后也從來沒有以執業律師的名義單獨辦案,是和憶通律所其他有執業證的律師一起辦案。而且行政處罰涉及的兩個案件都是行政案件,根據中國的訴訟法律,沒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普通人也可以在這些案件中擔任律師助理。所以,不存在“違法執業”問題。

“憶通律所或將遭受停業整頓”的消息傳出后,該律所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2007年1月,時任憶通律所副主任的李蘇濱寫信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舉報昌平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的幾名法官,稱他們“把國家公權力私有化、把法院流氓化”。當年6月,昌平區法院則向北京市律協投訴憶通律所,稱李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律師,容易“誤導當事人,誤導公眾”,建議律協對憶通律所進行查處。2008年2月,北京市律師協會對憶通律所作出《處分決定書》,決定給予律所主任李勁松律師“通報批評”以及憶通律所“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并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據《財經》記者了解,憶通律所的主任李勁松,2006年曾經在“河北小販殺北京城管”一案中為小販崔英杰擔任過辯護律師。2008年曾經在“楊佳襲警案”中,接受楊佳父親委托,實名舉報控告楊佳案中涉嫌瀆職犯罪的相關責任人。李在律師業內屬于一個比較有爭議的人物。

《財經》記者曾向海淀區司法局書面申請采訪該聽證會的內容,但是被拒絕,理由是“經請示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區司法局只接受經過北京市政法委培訓并發證的記者采訪”。

截至本刊發稿,海淀區司法局尚未作出對憶通律所的最后處罰決定?!觯_潔琪/文)

來源:財經雜志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