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客戶行賄法官 深圳律師遭舉報
日期:2009-03-16
作者: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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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在接手一案件時,屢次向當事人提出對主審案件的法官行賄15萬,在當事人備好錢欲行動時,被妻子制止,當事人遂向深圳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深律協)舉報律師所為。深律協在調查后,對該律師予以“公開譴責”處分,目前,當事人李華新已向廣東省司法廳提出申訴,希望吊銷涉事律師執業證書。
當事人稱律師建議其行賄
據當事人李華新回憶,2002年3月19日,經朋友介紹認識范書才律師,其委托范律師訴深圳市食品總公司肉類聯合加工廠賠償一案,后輾轉告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李華新說,2005年11月29日,范律師在其辦公室說,稱可以通過關系送15萬元給主審法官,自己再給審判長25萬,便可以勝訴獲利110萬元。
李華新出示了據說是當時范律師寫的字條:“李華新先生,關于你本人與深圳市食品公司肉類聯合加工廠一案,如果上訴得勝,回扣為5年計算,可得約110萬元左右,我倆應收的代理費將給15萬你轉付她[前提是負責協調××(女法官名)工作以求上訴得勝].”字條中有范書才和陳少峰的簽名(陳少峰為相關代理人,并不是律師)。
李華新說,字條上寫得很明白,要他拿15萬給主審法官,勝訴后少付律師15萬的律師費即可。幾經周折,他打聽到主審法官住所,于2005年12月12日帶著15萬現金正欲前往廣州時,被妻子發現。意識到行賄涉及違法,事情敗露恐遭牢獄之災,在妻子的說服下,去年3月25日,帶著有關證據材料,李華新將此情況向深律協公開舉報。
律師反指客戶捏造事實
去年9月1日,事情終于有了結果。深律協發出關于《2008年1月?2008年8月對市律師(所)違規案件查處情況的通告》,通告第二條稱,2002年3月19日,原廣東鐵流律師事務所范書才律師(2004年2月18日轉入廣東財富東方律師事務所執業)在代理李華新與深圳市食品總公司肉類聯合加工廠賠償一案中,于2005年11月29日向李華新出具函件,其中有誘導當事人行賄的內容,其行為違反了多項律師協會規則,深圳市律協決定對范書才律師予以“公開譴責”處分。
對此處分,李華新認為只是行業內懲罰。李向記者列舉范律師多次教唆他,要其請司法部門工作人員吃喝的事情,“沒有職業操守的律師,我一定要讓他不能再做律師。”李華新說。
前日下午,記者來到范書才律師所在的廣東財富東方律師事務所,提及誘導教唆李華新的情節時,范律師稱李華新捏造事實,其并未指使誘導李華新行賄,但當記者拿出深律協對其的處分通知時,范書才停頓半晌,稱不予置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有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目前,李華新在咨詢深律協意見后,于上周整理出舉報材料和相關證據,已向廣東省司法廳舉報,正等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