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劉先生打來電話說,200
8年9月3日,他帶著孩子在英雄山路某路口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完全責任,對方當時也為其承擔了醫療費。劉先生做完手術后決定回家繼續治療,并與對方約定,回家治療的護理費由對方付。然而,劉先生回家后,對方卻以保險公司還沒理賠為借口不再支付相關費用。最近,劉先生在醫院鑒定為十級傷殘,可卻再也打不通對方的手機了。談起這件事,劉先生頗為“心寒” :“孩子也受了輕傷,但對方卻沒有看望過孩子一眼,如今為了躲避賠償竟玩起了‘失蹤’,算怎么回事啊?”
此外,有的讀者來電反映,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理賠的條件十分苛刻。沂水縣讀者錢先生來電說,一次事故后交警部門認定他承擔70%的責任,對方駕駛非機動車承擔30%的責任,但由于在賠償金額上有爭議,對方將他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錢先生承擔10萬塊錢的醫藥費等各項費用。然而,當他拿著判決書要求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錢先生不能出示相關單據為由拒絕。
“賠償特別是人身賠償,確實是交通事故糾紛中最大的難點。”劉文忠和孟祥國兩位律師說,近幾年,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車輛理賠中的糾紛也呈增加趨勢。
針對第一個案例,兩位律師支招說,劉先生應保存好醫藥費單據等,并要求醫生開具今后可能會發生的護理證明,以便起訴時,連同傷殘鑒定書等共同作為證據。考慮到對方可能為了拖延時間而“人間蒸發”,劉先生應盡早提起訴訟。
第二個案例中,錢先生在理賠中遭遇的麻煩并不鮮見,劉文忠律師認為,法院在賠償數額認定時,肯定要經過一個質證的過程,判決書已經有足夠的證明效力,保險公司以缺少單據為由推脫顯然是不合適的。 (記者 徐潔 實習生 邢赫男 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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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口留疤“破相”可以再索賠
讀者方先生詢問:今年正月廿五,他騎電動車經過一輛出租車旁時,沒想到出租車突然打開了車門,他躲閃不及迎頭撞了上去。這次車禍造成方先生嘴部和腮部受傷,并且留下了一道長達1.5cm的傷疤。
交警部門認定,這次事故的責任應完全由出租車司機負責,由出租車司機負擔方先生的醫藥費,并且賠償方先生財產損失350元。近一個月過去了,方先生臉上的傷口雖然基本愈合了,但留下的傷疤卻讓他“破了相”,方先生想知道,這種情況下,他能夠再獲得一定的賠償嗎?
律師建議:方先生應該先去鑒定部門進行傷殘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所得出的疤痕大小、是否會構成傷殘等要求對方賠償,如果需要整容,對方應該提供必要的后期治療費用。此外,如果傷殘鑒定認為方先生的疤痕沒有構成傷殘,那么由于傷疤影響了形象,方先生可以要求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失費,一般來說,個人精神損失費賠償金額不超過5000元。
借車或駕公車出事,誰擔責
把車借給朋友,朋友肇事后逃逸,車主是否需要擔責?駕駛公司車輛出事故,公司要求司機自行承擔賠償合理嗎?讀者葉先生打來電話說,前不久,他的一位親戚在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方的車是借來的,出事故時是酒后駕車,而且肇事司機還沒有駕駛證。 葉先生問:“車主在此事故中是不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呢?”
另一位讀者嚴先生的遭遇更讓他十分內疚和煩惱,前不久,他在工作時間駕駛著公司的車出去辦公事時,在濟南旅游路撞死一位行人。事發后,公司老板讓他自行處理和賠償,拒不為此事故負責,嚴先生說:“我是否應該出錢賠付死者?”
劉文忠和孟祥國律師在解答第一個案例時說,車主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而且還是在明知他的朋友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將車借出,責任更加明確,受害人在起訴肇事者的時候,可以將肇事者與車主一并起訴。
針對第二個案例,兩位律師認為,由于出事時正處于工作期間,嚴先生開的是公司的車輛,事故責任理應由該公司來承擔,公司負責對死者的賠付等,受害方家屬在起訴時也必然會將該車輛的所屬公司列為被告,公司可能會在對受害方賠付后再向嚴先生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