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10元通行費律師狀告山東高速
日期:2009-03-11
作者: 沈玉杰 實習生 廉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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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質疑山東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收取濟南東到郭店高速公路10元通行費,濟南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吉泉以個人名義將“山東高速”告上法庭,要求退還違規收取的10元通行費。濟南歷下區法院 9日下午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表示將擇日宣判。
2008年9月17日,鄭吉泉駕車從濟南東上高速,在郭店下高速,“山東高速”收費站向他收取了 10元高速公路通行費,并出具了收費發票。然而,正是這一張普通的收費票據讓鄭吉泉對其合法性產生了疑問。
“ 濟南東繞城高速公路是政府投資建設的公路,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路是不得收費的。再退一萬步講,即使允許濟南東繞城高速公路收費,根據物價部門規定,也只能收取5元通行費,并應該在收費票據上蓋財政票據監制章。‘山東高速’方面收取10元通行費,出具的是蓋有稅章的發票,沒有法律依據?!卑凑锗嵓蓭煹恼f法,“山東高速”長期以來向市民收取的10元通行費,屬于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應該返還。
9日,濟南歷下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兩個小時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原告鄭吉泉律師出示了山東省1998年和2006年頒布的關于高速公路收費標準的427號和43號文件,以證明被告方收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然而,被告方“山東高速”提交的證據同樣包括這兩份文件,只是多了一份山東省1999年頒布的155號文件,被告提交這三份文件旨在證明原告方對提交文件內容的斷章取義以及“山東高速”收費的合法性。
辯論結束后,原告鄭吉泉表示拒絕庭外和解,法官宣布庭審結束。歷下法院表示,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