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實施律師取證調查令 持令可收集九大證據
日期:2009-03-02
作者: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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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證難、閱卷難一直困擾著律師執業。不過,今后在新疆全區范圍內,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通過正常的調查途徑無法自行收集的相關材料,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簽發調查令。
在法律訴訟過程中,法官與律師之間因各種原因存在著溝通配合不暢等問題,為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司法廳等部門近日出臺并正式實施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
據介紹,持有調查令的律師除了可申請收集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還可以收集銀行賬號、存款記錄、戶籍證明、權利憑證、審計報告、信函電報、電子書證和視聽材料證據。
規定指出,律師申請調查令應提交申請材料,持有調查令的律師可在政法部門幫助下開展調取證據工作。律師應依法調查取證,持令人未按照規定使用、交還調查令的,取消今后一年內再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的資格。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濱海說,調查令制度的實施,對于便利人民法院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解決“執行難”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新疆律師協會會長金山說,實施調查令制度,將很好地解決新疆區內司法實踐活動中存在的律師取證難,特別是面對涉及行政機關擁有的證據收集調取難、在執行程序中債權人調取財產線索難的問題,對于節約司法資源,更好地體現公平、公正、效率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