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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若干“禁止性規定”:法院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判紀律和廉政紀律,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案件的代理人、辯護人;不得為律師推薦、介紹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務業務;不得違反規定向律師提供咨詢意見或法律意見;不得為律師打聽案情、疏通關系;不得向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泄漏審判秘密;不得私自單方面會見律師,因工作需要會見的,必須有兩位以上法院工作人員在場;不得要求律師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向律師借用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師的錢物和宴請,不得參加律師安排的娛樂、旅游以及其他消費項目;與律師有親屬、同學、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或者容易引起當事人或代理人猜疑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與此同時,山東省高院要求法院工作人員積極開展與律師健康、正當的工作交往,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的司法行為贏得律師的尊重和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