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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本科畢業就進入了律師行業,2007年正式執業至今,已逾十年。十多年的光陰,從青年邁入中年,從一個業內的小律師,一步步走到君悅所的合伙人,再到有幸被評為“長寧區優秀律師”,也算是踏踏實實。只是,業內前輩大咖眾多,他們的奮斗史、業績,如同鮮艷的戰旗引領著后輩;同輩甚至晚輩的精英層出不窮,他們的智慧和精彩,也時時鞭策著我,如今讓我來談感悟,心中惶然。我只想說,每一名律師,都應該懷揣信仰,去做一名法律的“布道者”。
我喜歡讀歷史,中國人的思想從春秋戰國時期的儒、道、法(和現代意義的法治有本質區別)、名、墨、陰陽等等演變到儒家一家獨大(實際上仍參雜了釋和道),但無論怎么變,數千年的歷史都是在“人治”中走過,法律意識、契約精神極為淡漠。正因此,曾幾何時出現過一個角色接近現代律師但實際價值和意義卻不大相同的職業,叫“訟師”,有的訟師不自重,不幸淪為“訟棍”,名聲并不太好。在歷史的視角下,很多“不凡”會顯得平凡,在中國律師職業的存在就更顯得短暫和平凡,但在依法治國的新歷史時期下,律師終于擁有了屬于自己的舞臺,唯有在國家法治建設的事業中,在實現公平正義的道路上,律師才是中堅力量,才是當仁不讓的主角——律師有責任有義務,讓法律的光芒閃耀。
在過了執業之初的“新鮮期”后,時常會覺得律師職業有些平淡。可能是職業特征使然,再大的訴訟案件或非訴項目,律師只能是代理人或項目參與人,無論成功的光環還是巨額利益的獲取,當事人才是第一位的。萬達與融創之間數百億元的交易,人們聚焦于王健林和孫宏斌兩位商業巨擘;加多寶和廣藥為了商標和紅罐包裝訴爭多年,一手抓訴訟一手抓宣傳,但人們幾乎沒有看到對律師的報道。律師時常為富人服務但本身也許很難成為“富人”(放眼世界都沒有律師進入任何有關財富的排行榜中),也無法成為為國家沖鋒陷陣的“戰狼”。所以,經常會自問:律師的價值到底是什么?
追根溯源,還是要回到律師行業的本質。習總書記在多次講話中強調了依法治國,其中提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而追求公平正義,推動國家法治建設,正與律師職業的內涵一致。律師參與各類訴訟或項目,這些具體的事務只是律師工作的載體和形式,對每個案件中公平正義的追求以及每個項目中對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才是律師工作的本質。學習法律、運用法律,維護法律,為法律“布道”,律師是當之無愧的主角和先鋒。
我相信并一直努力踐行著,律師能夠確保重大商業事件合法有序地推進,可以對政府的依法行政大有助益,在數不勝數的普通維權的案件中,律師的作用就愈發明顯和重要。出于律師的社會性,與廣大群眾最先接觸且范圍最廣(法院不告不理,職業特征使然,法官和群眾理應保持著天然的距離),這就決定了律師在法律陣線中處于一線位置;出于律師的職業性,職業要求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這就決定了律師有自發的動力去追求公平正義的實現;出于律師的專業性,律師比社會上其他任何群體都更有能力為廣大人民群眾去奔走呼喊。無論以訴訟的方式還是以非訴的手段,當為遭受不公的當事人求得了公正的待遇之后,當為一些陷入窘境的當事人爭得合法的利益之后,當聽到當事人發自內心的那聲“謝謝”之后,那種油然而生的自豪感和成就感,正是律師的快樂和追求。
律師,就應該為法律“布道”,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不辭辛勞。
做好一名律師不容易,做好一名法律的“布道者”就更加不易。這需要觀念、技能、心態的進一步升華。
首先要有超脫個案的大局觀。全心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師的職業道德和本質要求,這一點無可爭議。然而,個體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效益的最優化,并不完全等同——或者說兩者之間存在著邊際效應,當個體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如果超出了合理區間,那么社會效益的增長會放緩甚至倒退。
“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務。”習總書記的這句話其實對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追求個體利益的基礎上,有更高的視野和格局,去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從小處說起,在我處理一些家事案件的時候,這種現象非常明顯。當事人希望爭取更多的共同財產,希望奪得子女的“撫養權”,有些當事人甚至希望減少甚至剝奪對方的探視(認為這樣可以少見“仇人”)。前兩個要求無可厚非,第三個要求就值得商榷,這時律師就要衡量社會價值,是幫助其實現己方的全部利益并設法收取更多的律師費用,還是告訴他(她)其實孩子也需要親生父母雙方的愛護和關懷,并說服當事人接受對方的探視,緩和雙方的矛盾。我想,無論從倫理還是從緩和社會矛盾的角度,律師都應該毫不猶豫地選擇后者。所以我常常勸解家事案件的當事人,不要計較眼前的得失,應該看得長遠些、寬闊些,妥善處理眼下的矛盾,為日后的平和生活打下基礎。這樣的案例有很多,又比如我曾代理的知名上市公司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盡管用人單位有諸多理由拒絕給付補償金,但面對一群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老員工,法律之外,人情之內,給予一定補償可能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這就需要律師有社會大局觀,超脫案件的本身,去追求更大的社會價值,才有動力去說服客戶,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定紛止爭。
其次,要懷著“匠心”打磨執業技能和經手的每一個案件。我覺得,律師最初應該是一個“匠人”,不論貧富,只追初心,悉心打磨自己的專業能力;經辦任何一個案件,無論訴訟還是非訴,都應該屏息凝神、兢兢業業、不厭其煩地像藝術家打磨作品一般去研究案件,探究相關法律,追求結果的最優化。比如在我引導一些民營企業掛牌新三板的時候,民營企業家都希望以最小的代價取得掛牌的成功。規范過度了,企業無法承受,打擊了企業家的積極性;規范不夠,則可能無法滿足標準,掛牌不成。這就需要律師充分“吃透”相關法律和政策,找到規范和成本付出的平衡點,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盡可能為企業節省規范成本。一旦民營企業掛牌成功,不僅對其本身是一種促進和提高,更能為地區和國家增加大量的稅收,多方共贏的結果就像一件美妙的藝術品,令人驕傲和欣賞。
律師的執業技能和經驗無法一蹴而就,需要靜下心來細細鉆研、打磨,這比一般的行業要辛苦得多,但一切都是值得的,當看見自己經辦的案件如一件好的“作品”一樣受到各方的贊賞,那種喜悅無法形容。
最后,要有堅定的理想和信念,知行合一,積極傳播法治精神。在推動國家法治建設的道路上,律師理應沖鋒陷陣,當仁不讓。除了在處理每個案件的過程中追求盡善盡美,目前階段,律師還應當通過自己有意為之的宣傳,讓身邊的人感受到法律的作用和價值,司法的公正和進步。
在一個訴訟案件結束后,如果結果好,律師不應該過于吹噓自己的能力,而應該把結果歸結為法律的公平公正,向當事人正面宣傳我們的行業和司法環境;如果案件結果不如人意,就更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態,不能為推卸責任而將不利的結果歸因于法官的不公,而應當客觀地向當事人解釋結果的原因,該接受的應該接受,確因法官觀點不同的,可以選擇上訴等救濟途徑。要堅信我們這個行業乃至我們國家,都走在正確的道路上,即使在發展的過程中總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存在,但這恰恰是我們努力的價值——去改變、去進步、去完善——如果一切都已經那么完美,那我們只是“乘涼”的路人而已。
我始終堅信,如果一名律師一年能向20名當事人積極、正面地宣傳我們的司法環境、法治精神,以執業25年來算,就能影響500名當事人,如果這500個人又能間接影響20位身邊的人,那就是10000人。以上海存在20000名律師計算,25年里就能影響200000000人……這是何其龐大的數字。先賢曾說:“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這是一種責任和擔當。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的使命,或許我們這一代律師,就應該抓住機遇,為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而不懈奮斗。
我曾有幸赴香港考察法律行業的發展,不同的歷史背景,不同的制度下,香港律師體現出鮮明的特征,他們專業、高效、自律且自重,帶著對行業的高度責任感和對法治的信仰參與到社會管理的各個環節。當下,我們同樣迎來了大好的歷史機遇,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律師都渴望自己能有更好的執業環境,擁有更美好的未來,其實,這一切都在于我們自己——當我們陽光、積極、努力,像布道者一樣,把這份法律人的理想信念帶給當事人,帶給身邊人,當越來越多的人知法奉法的時候,我們、我們行業乃至我們國家,一定會更加美好。
這就是我的一些感悟,“只可自怡悅,不堪持贈君”;至于嶺上的白云,只盼我輩共同努力去攀登采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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