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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澳門博彩業巨頭何鴻燊家族的爭產糾紛談起
日前,澳門首富何鴻燊家族的爭產糾紛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就澳博控股及其相關公司的股權分配事宜,何鴻燊家族各房人馬互不相讓,互相指責,家族裂痕已經暴露無遺。即使由于外界力量的介入各方勢力暫時達成和解,也必定會為公司未來紛爭埋下伏筆。
何鴻燊的家產糾紛并非個案,在中國內地,這種情況也是數不勝數。中國經濟的迅速崛起,家族財富的迅速積累,這對信托業來說,將是前所未有的重大機遇,必將帶來無比廣闊的市場空間,誰能夠率先設計出符合市場需求的遺產信托產品,誰就有可能拔得頭籌,率先占領市場。
二、遺產信托的法律依據及其市場需求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
中國老齡化呈加速發展趨勢,這對遺產信托產品提出了迫切的市場需求。
根據聯合國最新的人口數據預測,2010年中國60歲及以上人口占比達到12%,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國人口老齡化將呈現加速發展態勢,60歲及以上人口占比將年均增長16.55%,預計到2030年,中老齡人口占比將超過日本,成為全球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到2040年,60歲及以上人口占比將達28%左右。在這30年里,中國開始全面步入老齡化社會。到2050年,60歲及以上老人占比將超過30%,社會進入深度老齡化階段。人口迅速老齡化的必然結果就是:在未來的幾十年時間里,對遺產的管理和分配等相關服務的市場需求將會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對遺產信托產品也提出了迫切的市場需求。
中國家庭財富的迅速積累將給遺產信托市場帶來極大的發展空間。
2010年10月,瑞信研究院(Credit Suisse Research Institute) 發表其首份《全球財富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年中,中國成為全球第三大的財富來源地,家庭財富總值達16.5萬億美元,僅次于美國(54.6萬億美元)及日本(21.0萬億美元),幾乎等于鄰國印度的五倍。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中國的家庭財富還將有一個高速增長的過程。
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0年末全國總人口13.4億人的數字為基數,再結合《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2010》公布的截至2009年底中國的人口死亡率為7.08‰這一數據,可以初步推算出目前中國每年需要分配的遺產總額至少為11384億美元,折合約7.5萬億元人民幣,再考慮到中國家族財富的高速增長,這對于遺產信托產品來說,將是多么大的一個市場!
另外,根據官方及其他有關方面公布的單項統計數據匯總得出的結論,中國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數約在800萬人,而其中80%應屬責任事故,也就是說每年約有640萬人的死亡可以向有關責任方要求賠償或通過保險理賠解決,以每人可獲賠30萬元(根據有關責任事故的若干賠付案例粗略統計得出)計算,每年因死亡而涉及到的賠償金也高達19200億元人民幣,如果能將這些賠償金也納入遺產信托產品的范圍,那必將給信托市場帶來又一巨大的飛躍。
如今,各地法院的遺產糾紛呈逐年增長態勢,尤其是一些名人、富豪的糾紛如陳逸飛、侯耀文、季羨林等,涉及金額大,社會影響廣,通過法院來解決往往效果并不理想,而且對于財富和文化遺產的傳承都會造成很大的破壞。與此相比,在美國,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卻歷經百年不衰,家族財富不因主創人的讓位、辭世而分崩離析,其中,家族的前輩運用現代信托,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機構對龐大的家族財產進行風險規避和有效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三、幾類遺產信托產品的框架構思
筆者根據自己對社會的深入調研及長期工作經驗,從制度及現實的可行性角度出發,設計了以下幾類信托產品框架:
(一)養老型遺產信托產品
1、目標客戶
有一定經濟實力而又由于客觀條件無法得到家庭有效照顧的老年人。
2、業務模式
目標客戶將其財產交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根據客戶的財產情況及其需求,為其量身定制養老計劃和選擇合適的養老機構,直至其去世后的喪葬事宜安排;同時針對客戶的信托財產制訂管理和投資方案,以實現該財產保值和增值,在客戶去世后根據信托協議進行財產處置和分配。
3、業務流程
(1)信托機構內部建立養老信托管理部,與相關養老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2)通過營銷渠道尋找目標客戶。
(3)與客戶簽訂信托協議,明確投入信托計劃的財產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
(4)信托財產的清點和交接。
(5)為客戶定制并執行養老計劃,定期對養老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可以采用外包方式),保障客戶能夠按照信托協議的約定得到全面保障。
(6)根據信托協議對客戶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投資
(7)客戶去世后安排喪葬事宜,對剩余信托財產根據信托協議進行處理和分配。
(二)事業型遺產信托產品
1、目標客戶
擁有自已家族產業的高端人士,希望自己在去世后該產業仍能可持續發展,避免因繼承人之間的析產或者無法勝任而對家族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2、業務模式
信托機構將目標客戶的股份或其他股東權益納入信托計劃,在客戶去世后,信托機構根據信托協議的約定履行資產所有者的職責,包括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者的選擇以及公司收益的分配和處理,以保證相關家族產業在客戶去世后能按其意志一直延續。
3、業務流程
(1)建立精英人才儲備庫,將懂經營和管理的人才根據行業分類納入該庫。
(2)尋找目標客戶。
(3)與客戶簽訂信托協議,明確投入信托計劃的股東權益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4)在人才儲備庫中根據一定的規則確定相關人員組成決策委員會,作為客戶去世后的股東代表履行股東職責,信托機構應常設有執行部門負責根據該委員會的決策來執行具體工作(其中決策委員會應有其組成、任期以及議事規則,其委員屬于信托機構外聘專家,不受信托機構管理,根據其工作領取相應報酬)。
(5)客戶去世后,信托機構根據信托協議履行其股東職責,并從股權收益中提取托管費。
(6)根據信托協議約定終止信托計劃,對其受托的股東權益進行分配和處置。
(三)保險型信托產品
1、目標客戶
在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的客戶。
2、業務模式
信托機構與目標客戶及其保單上的受益人簽訂信托協議,將目標客戶的死亡保險賠償金納入信托資產。在客戶死亡后,由信托公司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獲得理賠后將保險金作為信托資產進行管理并向保單上的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或移交信托財產。其優點之一是信托機構辦理理賠事宜,可以消除受益人相對于保險公司的弱勢地位,保障其得到全面賠償;優點之二是通過將保險金納入信托計劃,避免了保險金在銀行中的閑置,可以為客戶創造更大的收益。
3、業務流程
(1)與相關保險公司建立合作關系。
(2)尋找目標客戶。
(3)與客戶及其保險受益人簽訂信托協議,明確將未來的保險金納入信托計劃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4)客戶去世后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將獲得的保險金納入信托財產。
(5)按照信托協議進行資產管理、分配和處置。
(四)賠償金型信托產品
1、目標客戶
理論上來說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其客戶,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遭受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金就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2、業務模式
通過與目標客戶簽訂信托協議,當目標客戶未來受到人身傷害而死亡,信托機構即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侵權人或相關責任方主張權利,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獲得的賠償金即作為信托財產,信托機構根據客戶在信托協議中的指示進行管理、分配和處置。
3、業務流程
(1)信托機構內部建立賠償金信托管理部,與相關律師事務所建立合作關系。
(2)通過一定的渠道尋找目標客戶。
(3)與目標客戶簽訂信托協議,約定將未來獲得的賠償金納入信托計劃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4)在客戶遭受人身傷害后,由信托機構向相關責任方主張賠償金,具體工作由信托機構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執行。
(5)獲得的賠償金進入信托賬戶,根據客戶在信托協議中的指示進行管理、分配和處置。
四、遺產信托產品將帶來信托業和律師業的融合,并給律師業發展帶來巨大空間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都必然發生的事,然而我國律師業對從出生到死亡的相關法律服務幾乎很少介入,現有的業務也主要集中在遺產繼承糾紛和侵權死亡賠償這兩個方面,而即使在這兩個方面由律師提供服務的占案件發生數量的比例也是極低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我國的私人律師業務目前很不發達,人們的普遍觀點是只有產生糾紛,而且是自己無法解決糾紛的情況下才會聘請律師;二是律師和客戶之間在收費問題上有一個矛盾,從客戶的角度來說,他們更傾向于在律師完成工作并為其爭取到利益的情況下才愿意付費。而從律師的角度來說,他們擔心在完成工作并為客戶爭取到利益的情況下客戶會拒絕付費(這種情況從實踐上來看是非常普遍的,即純風險代理模式中自然人客戶的違約率是非常高的)。
而上述信托產品的推出不但可以有效帶動私人律師業務的巨大發展,而且可以有效化解客戶的違約風險。首先,信托機構在與目標客戶談判的時候,律師就可以介入協助雙方談判,擬定法律文本,見證信托財產的移交,并在客戶生前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保障其合法權益。其次,因客戶的資產交由信托機構管理,律師不用擔心客戶的違約風險,尤其對于保險型信托產品和賠償金型信托產品,律師可以在無報酬的情況下先開始工作,向保險公司或者相關責任方追索保險金或賠償金,獲得的保險金或賠償金直接進入信托賬戶,由信托公司根據約定與律師進行結算,這種后端收費的模式既消除了客戶的違約風險,又可大大提高律師在單個案件上的收益,而且解決了一部分當事人因請不起律師而得不到賠償的負面社會現象,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五、結論
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上述幾類遺產信托產品的推出、推廣和日漸成熟,也將會有其他更新、更貼近于個人需求的信托產品不斷涌現,信托業將會超越銀行、保險、證券業,成為國內第一大金融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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