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
http://www.aineast.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www.aineast.com
上海市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系
寫在《慈善法》即將出臺之際
2015年10月30日,我國首部有關慈善事業的基本法律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進行審議;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慈善法》(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國慈善法進入了實質的立法程序。該草案以第五章專門一章的篇幅,共計十一個法條的形式,對慈善信托的概念、監督管理以及相關運作等方面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這是繼我國《信托法》中規定“公益信托”之后,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慈善信托”進行規定?;趦刹糠傻膮f調統一,雖然該草案對信托的概念上沒有大的突破,但是在針對公益慈善類信托的一些模糊地帶進行了明確和強調。我們再結合境內外慈善信托在家族財富傳承方面的典型案例進行解讀,大膽預言和推測,公益慈善信托的春天將不會遙遠,而且信托制度不斷創新的天性也將使家族財富的傳承找到一條重要的通道。
一、大慈善的立法模式,將使家族企業做慈善不再“難”
《慈善法》(草案)第八條對慈善組織進行了定義,即:依法登記,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稱為慈善組織。第九條對慈善組織所應當符合的條件進行列舉式規定: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有組織章程,有必要的財產,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草案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慈善組織設立的申請登記部門;第十一條明確了慈善組織的形式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
以往,我們談到慈善組織,好像所指向的只有慈善基金會。而從以上草案條文,除了基金會之外,只要是開展慈善活動的一些社會組織,經民政部門登記確認之后均可以成為慈善組織。例如,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街道的金鑰匙社區服務中心,以及一些民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醫院,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學校等等,都有可能會被民政部門登記為慈善組織。
在“大慈善”概念之下,“大慈善”的模式必然形成。當然,按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草案)民間建議稿的主要撰寫人黎穎露副主任的解讀,慈善組織并非一種新的社會組織形式,“而且是對社會組織(或非營利組織)中公益性更強的一類組織賦予的資格,具有慈善組織的資格意味著可以享受更高的財稅優惠待遇。??所以,慈善組織在此并非一個組織形式而是一種法律資格”。
在此之前,大家通常的認識,我要作慈善,要不就要成立慈善基金會,要不就是直接進行所謂的“捐款”。根據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要設立基金會相對門檻較高,審批程序復雜且繁瑣,且基金會每年用于公益慈善的資金比例劃分規定非常嚴格。因此,一些打算設立家族慈善基金會的企業家望而卻步。若《慈善法》(草案)通過之后,設立慈善組織,取得慈善組織的法律資格將更加“便利”,企業家用自己的想法做慈善將不再“困難”。
二、公益慈善信托不再模糊,設立程序更加便利和自由
首先,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慈善信托的定義,是委托人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該條定義仍然是根據我國《信托法》第二條信托的定義而來,仍然沿用了被廣泛詬病的委托人將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的提法,而非“轉移”的規定。但是,鑒于我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明確的條文規定,所以這個問題可以不必過多的糾纏和計較。
其次,草案對《信托法》關于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受托人,應當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強制性規定”進行了改變。該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備案的,受托人應當將信托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奔词故恰皞浒浮保彩怯尚磐形募M行規定,可謂是重大的突破和改變。同時,草案中針對慈善信托監察人的設立,亦交由信托文件進行規定,而我國《信托法》的規定是“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在英美國家,針對公益慈善信托傳統的做法是由政府部門監管,委托人無權要求受托人履行信托,是由各州檢察官行使這一權利。在日本,設立公益信托,須由主管業務部門許可,除了滿足許可的條件之外,為了監督公益信托的執行,日本信托法規定需要設立公益信托檢察人的角色。參考國際立法例,建議《慈善法》(草案)在這方面的規定可以進一步進行完善,在突破《信托法》公益信托應當進行批準規定的同時,把慈善信托的自由備案制改為全部進行備案的作法,同時沿用《信托法》關于公益信托監察人設置的制度規定。一方面可以統一對慈善信托進行監督管理,另一方面,便于對慈善信托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制訂和統一。同時,在我國信托登記制度配套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慈善信托備案制度的建立,可以實現公益慈善信托的公示效力。
其三,關于慈善信托受托人的選定,《慈善法》(草案)亦對我國《信托法》的規定有了較大的突破。《信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確定,應當經有關部門的批準。而《慈善法》(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备鶕莅傅谑粭l的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是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家族慈善基金會被明確可以作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社區慈善服務中心等機構在取得慈善組織的資格后,當然亦可以作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信托并非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專利產品,草案第十一條的規定,等于授權除了信托公司之外的受托人以“信托牌照”,家族企業開展慈善信托將大有可為!
其四,關于公益慈善信托的“近似原則”。所謂“近似原則”,是指公益慈善信托在終止時,信托財產將用于與最初委托人設立信托時“盡可能相似”的其他一些公益目的,從而使公益信托能夠繼續存在下去。這一原則來源于英美法上的規定,日本和韓國的信托法都作了相類似的規定。我國《信托法》第七十二條亦作了相應的規定,《慈善法》(草案)也沿用該條規定進行了明確。但是,我國《信托法》和《慈善法》(草案)的規定,均有一個前提,即:信托文件沒有規定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信托法》條文的釋義,若信托文件規定了信托財產(《慈善法》草案的用語是: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財產)的最終權利歸屬人的,則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執行,不能對該信托適用“近似原則”。
三、慈善信托可以緊鎖企業股權,實現家族企業永續經營
關于慈善信托在家族企業和財富傳承方面的功能和效用,我們可以通過下面著名的案例進行解讀和體會。
臺塑集團是王永慶與王永在兄弟于1954年建立,歷經幾十年的努力,旗下有30多家分公司與海外公司,在2010年集團總營收約合人民幣4540億元,為臺灣第二大民營企業。王永慶兄弟家族關系錯綜復雜,王永慶有三房太太,王永在有兩房,光是第二代子女就有十多人。王永慶兄弟共同創業,臺塑第一代權力要移轉第二代,如何能實現長治久安、永續經營,是一個重大課題。
在1976年,王永慶成立了慈善基金會——長庚紀念醫院(以其父親王長庚名字命名)。 2004年,他以長庚紀念醫院作為受托人,動用總值6億元新臺幣的現金和臺塑集團公司的股份設立王長庚公益信托;王永在則成立了以母親王詹樣命名的——王詹樣慈善信托,亦將其在臺塑集團公司中的股份由長庚紀念醫院持有。他們兩兄弟的信托,是臺灣地區最大的兩個慈善信托。2007年,王瑞華和王瑞瑜以父親為榜樣,也捐贈了自己部分的家族股權(市值4.5億元新臺幣)加入王長庚公益信托。到2008年,長庚紀念醫院分別持有“臺塑四寶”——臺灣塑料工業、南亞塑料工業、臺灣化學纖維及臺塑石化的股份,集團公司內部再通過交叉持股,實現集團股權的穩固緊密。
長庚醫院作為慈善基金會,理事會成員由王氏家族成員、專業人士及知名社會賢達組成,通過章程約定和理事會的議事規則,長庚醫院作為臺塑集團的股東行使權利,確保了王永慶家族成員在集團公司經營管理控制權。因此,長庚醫院作為非營利機構,在造福百姓的同時,成功地將臺塑集團的控股權集中鎖定。
有專家指出,王永慶精心設計的“基金會+慈善信托”的家族企業傳承模式,一方面可以回報社會,推行公益慈善事業;另一方面因企業股權完全與家族脫鉤,家族成員不僅沒有所有權,而且也沒有受益權,香港新鴻基地產郭氏三兄弟因信托受益權之爭引起的鬧劇,在王永慶繼承人之間上演的可能性不大。
因此,王永慶于2008年10月15日去世后,雖然繼承人之間陷入爭產訴訟,鬧得滿城風雨,但由于王永慶將自己所擁有的公司股權變成了慈善信托基金,企業股權與其他家族財產分離,即使有遺產糾紛,企業的正常運營不會受到影響,家族企業永續經營的理想得以實現。
根據著名咨詢機構麥肯錫的研究報告顯示,全球家族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24年,其中只有約30%的家族企業可以傳到第二代,能夠傳至第三代的家族企業數量不足總量的13%,只有5%的家族企業在三代以后還能夠繼續為股東創造價值。一項對全國21個省、市、自治區的250個市、縣、區的1947家私營企業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中國私營企業目前普遍采用家族擁有的形式,而這些企業的創始人大都在50—60歲之間,他們也都將面臨著傳承的問題。據統計我國僅有21.37%的家族企業能順利完成代際傳承,延續到第二代只有2.3%—9.2%的企業能延續到第三代,代際傳承問題成為家族企業持續經營所面臨的重大危機之一。《慈善法》即將出臺,“大慈善”模式的形成,慈善信托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指交易日可待,相信在推動我全慈善事業大發展的同時,也必將為家族企業的代際傳承、永續經營提供重要的法律通道!
王小成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市律協信托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業務方向:私人財富管理,家族婚姻、繼承類訴訟及非訴訟業務代理等。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