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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受賄進入智能化 收紅包如溫水煮蛙

來源:法制日報     日期:2011-06-21         閱讀:3,159次

行賄受賄進入智能化 收紅包如溫水煮蛙

隨著反腐日漸深入,行賄受賄犯罪逐步進入“智能化”、“隱蔽化”狀態。一些在不知不覺中被“拉下水”的干部,站到被告人席上,才痛哭流涕地感嘆:早知是犯罪,何必當初。

今天,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有關負責人就該院編寫的《受賄犯罪的十大認識誤區》,向《法制日報》記者獨家進行了深度解讀。

超低價買房絕非正常

“個別國家工作人員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大宗貴重物品,明顯違反等價交換原則。”這位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以重慶市北碚區建委建設科原科長喻川受賄案為例。2002年7月,某建筑公司在北碚區開工建設某住宅小區,喻川為其在污水處理方面提供便利。2004年4月,喻川從該公司總經理李某處以22萬元的價格購得該小區一套住宅。經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住宅當時的價格為45.4萬元。法院最終以受賄罪判處喻川有期徒刑10年。

“支付的費用與該物品的正常價格明顯不符,屬于象征性交易行為,即借交易之名,行賄賂之實。”這位負責人提醒,這種行為與一般的權錢交易并無不同,應認定為受賄行為。

少投資多分利屬受賄

一些官員打著“合作”投資的幌子收受賄賂,重慶保稅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劉信勇就是其中的典型。

2004年年初,劉信勇以其子和姨姐的名義出資1500萬元,與曹某等人合伙開辦一房地產開發公司,劉信勇持股15%。2004年5月,公司決定追加投資。曹某3人因得到過劉的幫助,共同為其出資1050萬元。2005年4月和2007年11月,劉信勇通過轉讓股份分別多分得投資收益719萬元和2221萬元。后劉信勇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劉信勇正是憑借手中的權力,將幾個企業拉在一起。而他自己也通過‘少投資、多占股’的方式,多分得收益。”這位負責人說,劉信勇這種“合作投資”,雖然披上了一層經營取財的外衣,但其背后是骯臟的權錢交易,本質仍然是收受賄賂。

收紅包如“溫水煮蛙”

“廉不廉,看過年,潔不潔,看過節”。

過節送紅包,已成為當前見怪不怪的“人情往來”。

這位負責人舉例說,重慶某國有公司副總經理陳峻盛于1998年4月至2010年6月間,負責后勤保障、物資采購等工作。自2002年至2010年,為了得到陳峻盛的幫助和關照,重慶某閥門公司洪某、某儀表公司陳某等人在逢年過節時送給陳峻盛2000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紅包共計8.3萬余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峻盛有期徒刑5年。

這位負責人分析說,很多時候行賄人在送紅包時并沒有明確提出要求,而是希望日后給予關照。按照刑法規定,構成受賄罪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對此,只要有充足的證據證實雙方有此約定或者意圖就可認定。

“領導干部勿受‘收受節日紅包是人情往來’思想的麻痹,不要做被‘溫水’煮了的‘青蛙’。”這位負責人警示。

“借條”難掩賄款本質

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是受賄行為。

這位負責人以重慶市某區機關負責人時某涉嫌受賄案為例:2006年,某區機關打算修建新辦公大樓,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蒲某找到該機關主要負責人時某,對其承諾如果工程讓該公司做,他會送錢重謝,時某表示同意。2006年5月,時某叫其侄兒時某某以借款的名義從蒲某處拿走20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該案以時某涉嫌受賄罪起訴到法院。

“本案時某雖然向蒲某出具借條收受200萬元,但從雙方關系、行為動機等方面綜合考量,雙方行賄、受賄意思明確,并且受賄人時某并沒有要還的意思。”這位負責人分析說,這種以“借條”的方式受賄,不過是現代版的“掩耳盜鈴”而已。

權力期權化實為腐敗

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方,離退休干部“下海”和現職干部“辭官下海”已成為貪官權力“期權”投資的新形式。較之于傳統腐敗手段,這種變“現貨”為“期權”的腐敗行為,由于沒有即時收益,具有很大的隱蔽性。

如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楊某受賄案。2002年9月,楊某作為執行法官,在拍賣深圳市某公司一塊土地時,幫助拍賣行股東陳某拍得該塊土地。2004年2月,楊某從法院辭職,陳某于同年7月送給楊某一公司20%的股份,2006年5月又送給楊某一典當行35%的股份。2007年4月,陳、楊二人因涉嫌行受賄被檢察機關傳喚。為逃避制裁,楊某于4月和7月分別退出陳某送的股份。作為補償,陳某給了楊某好處費50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權力‘期權’化并沒有改變腐敗的本質。為他人謀取利益后無論何時收受好處,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這位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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