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督察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8月18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網站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擬出臺的《稅收執法督察規則》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該規則就執法督察的組織管理、內容和形式、實施程序、責任追究及獎懲進行了明確。
規則所稱稅收執法督察(以下簡稱執法督察),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本級稅務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的內部行政監督。
規則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收執法督察人才庫,為執法督察儲備人才。根據執法督察工作的需要,確定執法督察人才庫人員基數,實行動態管理。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人才庫輸送儲備人才。執法督察人才庫的儲備人才,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從具有政策法規、稅收管理、稅務稽查、反避稅、收入規劃核算、信息技術等專長的人員中擇優選取。
規則明確,執法督察工作機構和執法督察人員有權要求被督察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情況,以及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所有數據查詢權限。被督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執法督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謊報。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下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執法督察決定和意見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級稅務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執法督察中發現稅收執法行為存在重大違法問題,執法督察組組長有權要求被督察單位暫停有關稅務人員執法資格,期限為30日以上9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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