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各方意見,對電動自行車還是采取‘限制’為主、‘禁止’為輔的策略比較穩妥。”自上月底《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起,電動車未來何去何從即成為全城爭議焦點。昨日,深圳市人大二次審議該草案,132個條文中,有110個條文均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作了修改。
“從征求意見情況看,社會公眾多數意見是支持電動自行車限行,同時希望考慮郵政、快遞等特殊行業的實際需要,作例外規定。綜合各方意見,我們研究認為,對電動自行車還是采取‘限制’為主、‘禁止’為輔的策略比較穩妥。”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傅倫博說。
他解釋,“限制”即交警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劃定區域、路段、時段,限制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違反規定的電動車將被暫扣,車主將處以500元罰款。但警用車輛及有特殊需要的郵政、快遞、市政公用設施搶修業務的車輛,可以由交警部門核發專用標志上路通行。
他同時強調,車身重量超過40公斤、實際最高時速超過20公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否則暫扣車輛,并處以1000元罰款。而電動自行車行駛時載人、載物的,將處以2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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