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3月
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下文簡稱《規定》),自
2013年
7月
1日起實施。
根據《規定》程序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規定》直接明確,行政處罰無效。
《規定》還列舉了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還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價格主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價格違法行為中包括價格壟斷行為。
2010年,發改委曾發布《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將是該規定的補充。在涉及價格壟斷的法律案件中,有程序性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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