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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在起訴書中稱,自己自2004年以來分三次在律所繳納社會保險8000余元,今年3月,自己在4000余元的繳費中發現含有生育險,所以向律所提出,依照相關規定,個人不繳納生育險。律所則認為,黃律師沒有給律所創收,因此“三險”及生育險中規定單位承擔的繳費義務應由提成律師個人承擔。
黃律師認為,自己完成了律所交辦的工作,履行了合同。律所為律師繳納社會保險和受聘律師創收與否無關。
黃先生受聘的律所表示,提成律師自己繳納社保費用是北京乃至全國律師界的慣例。提成律師在律所屬于自帶案源、不坐班、沒工資,有創收時就和律所分成,且提成比例較高。律所和黃律師之間簽訂了聘任合同,雙方也已經協商一致,黃的人身及醫療保險、福利待遇都應按照律所的管理辦法辦理。律所的相關規定也明確了社保費用由提成律師個人承擔,即便律師沒有收入也要由其個人承擔。
律所的代理人表示,該所現有20多名提成律師,如果每人都坐在家里不辦案,律所不但沒有收入,反而要為其繳納社保費用,不利于律師的發展。
此案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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