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由上海律協國資國企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
【前言】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繼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拉開了國企改革與國資監管制度創新的大幕后,《指導意見》作為“1+N”國企改革系列文件中“1”的出臺,預示著國企改革將從政策探討和部分試點轉入全面推廣與深化階段。該指導意見作為新時期指導和推進國企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從總體要求到分類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國資管理體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強化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提出國企改革目標和舉措。
國企改革指導意見重磅落地,對于從事國資國企法律服務的律師而言,挑戰和機遇并存:
一、金融法律服務將得到飛速發展。
隨著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需要,股權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的實現都需要金融法律服務的參與。金融產品的設計,金融工具的運用,包括債券、信托、資管、資產證券化等,均需同上述混合所有制相結合。上海國資國企改革中明確提出實現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將主要采用“整體上市”的方法,這就為從事金融法律服務的律師帶來了前所未有機遇。
二、公司治理法律服務將得到強化。
公司法明確提出公司治理實現“三會一層”制度。此次指導意見中亦明確提出要解決“一把手”說了算的問題,要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這就為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合理的股權激勵、分紅激勵等方式均是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效方法。為了體現國企高管薪酬“差異化”,真正做到不吃“大鍋飯”,不搞“均貧富”,合理的薪酬結構涉及與業績考核方案的制定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律師可以從自身專業的角度出發,將有關激勵約束分配機制的政策、制度與激勵方案相結合,再根據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制定各自不同的激勵方案。其中員工持股作為混改的突破口,法律服務也需同步跟進,員工持股退出機制的建設以及如何避免員工持股福利化等問題的解決也是律師可以積極參與研究的領域。
三、公司內部風控體系亟待完善。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完善企業內部監督體系,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外部監督機制的要求。這意味著企業將面對更嚴格的內部風控及更完善的合規審查的要求,這為熟悉國資國企法律法規,了解國資審批合規流程和要求的律師提供了大量契機。
國企改革創造了新的機遇與挑戰,拓寬加深了律師服務內容廣度與深度,要在這樣一個改革契機中分得一杯羹,律師自身的業務素質及服務意識需不斷增強。機會的增加同時也意味著競爭的增強,律師在維持原有的優勢領域過程中如何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如何提高自身的服務的技術含量和專業資質來提升競爭力,律師們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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