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上海律協并購重組專業委員會在上海律協報告廳舉辦了“中資企業境外投資并購系列——東南亞篇”講座。本次講座以線上、線下形式同步進行。講座由上海律協并購重組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佘銘律師主持,邀請到泰平國際律師事務所創始人、法學碩士、管理學博士、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CMA)徐曉慶律師和OCS企業服務中心副總監王繼筱先生圍繞“中國企業出海泰國——機遇、商業環境及法律實務研討”和“境內企業投資東南亞之新加坡”的主題展開分享,并與主持人、在場律師進行熱烈的互動交流。本次會議旨在探討中資企業如何在新形勢下抓住投資泰國和新加坡的新機遇,同時安全、合規地開展投資活動。
第一部分 致辭
在講座開始時,佘銘律師進行了開篇致辭。佘銘律師強調了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重要性和積極態度,以及在不同的地域如歐美、東南亞進行投資活動中面臨的不同挑戰。
第二部分 主題演講
一、主題發言:中國企業出海泰國——機遇、商業環境及法律實務研討
首先,徐曉慶律師介紹了中國企業出海泰國的背景、泰國的優勢。基于中國經濟與文化輸出的需要、國內要素的境外再配置以及地緣政治擠壓下的通道收縮大背景,泰國以其中立的政治立場、東盟中心的區位、與中國產業的互補、崇尚“妥協”的傳統以及泰國文化規則上的均衡性等優勢,成為中國企業出海的首選。
其次,徐曉慶律師介紹了泰國的法制與營商環境、投資前景展望。泰國的國土面積51.3平方公里,人口有7000萬,其中華人占比將近14%,自然資源主要是錫、橡膠、天然氣、鎢、鉭、木材、鉛、魚、石膏、褐煤、螢石等。泰國是東盟的創始成員,被視為中等強國,有著較高的人類發展指數,為東南亞第二大經濟體,屬于公認的自由經濟體,也是世貿組織首批成員國。泰國屬于典型的大陸法系,法律體系相對比較健全。最近幾年中國企業對泰國投資呈現三個特點,一是產業化趨勢——中國企業主要投向電器電子、農業和食品加工、汽車和零部件行業,二是國際化戰略——全球化和區域聯動,三是目的多元化——產業投資、模式輸出以及資源轉移等多種目的。
再次,徐曉慶律師介紹了中國企業投資泰國的模式與路徑。泰國商業主體類型主要為個人獨資經營、合伙企業、私人有限公司、公眾有限公司、外國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合資企業,中國企業投資泰國選擇的主要是私人有限公司這種類型,模式上以在泰國當地新設私人有限公司為主、收購泰國當地企業為輔。中國企業在泰國當地經營,需要取得兩個比較重要的許可,一個是由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THE BOARD OF INVESTMENT,簡稱”BOI”)頒發的許可,BOI允許外資100%持股,享有零關稅、進口設備免稅以及減免最高15年的公司營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它還允許外國人持有土地永久產權,允許外國技術人員家屬入境,允許部分行業外幣自由匯出等等。另一個是“外商經營許可證”(又稱FOREIGNER BUSINESS LICENSE,簡稱“FBL”),FBL需要由中國企業根據《外國人經商法規》向泰國商務部商業發展廳(DBD)提出申請,但有三種情況可以豁免申請,分別是: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代理,農產品期貨交易或其它有價證券交易的服務代理行業,為集團公司內部的公司進行貿易、采購產品或提供對生產所需的服務的中介或代理業,外資最低資本為一億泰銖且從事貿易、采購或分銷、拓展國內外的市場、銷售國內產品或者進口產品的中介或代理行業。
隨后,徐曉慶律師介紹了中國企業投資泰國的若干重點問題。一是公司注冊相關的問題,泰國注冊公司最少需要兩個股東和兩個發起人,而且這兩個發起人必須是自然人,泰國公司的一股通常為10泰銖或者100泰銖,在泰國注冊公司一定要有實際地址否則可能無法辦理稅務登記,簽字授權董事最好是公司的員工。泰國對于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沒有要求,但會審查股東出資相關的文件比如資金證明、稅務狀況等。二是購買土地相關的問題,泰國購買土地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外國人根據《土地法典》獲準購買用于社或居住的土地得的方式,第二種是外資企業購買IEAT土地,第三種是獲得BOI許可后購買府范圍內的土地。但同時也有一些限制,比如外資企業購買的IEAT土地,在外資企業破產后需要在三年之內把土地轉讓給其他人,比如外資企業通過BOI許可購買的土地,在外資企業被并購或者清算后需要在一年之內把土地轉讓給其他人。三是勞動人事相關的問題,泰國的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泰文且以泰文為準,最低用工年齡為15歲、但是涉及危險操作的需要超過18歲,試用期通常為三個月,工作小時原則上一個周不超過48小時。泰國法定有13天的固定假期,還有當地的特色假期“出家假”,最長有120天。泰國注冊的公司必須要繳納社保、工傷,社保的繳納比例是工資的10%、封頂1500泰銖,工傷根據勞動的危險系數不同,繳納比例從0.2%到1%不等。個人所得稅是5%至35%的累進稅率。泰國本地企業每200萬泰銖實繳注冊資本,可以增加聘用一個外籍員工,但同時需要滿足每四個泰國員工雇傭一個外籍員工的前提,但是外資控股或投資的公司的金額要求是300萬泰銖。四是財稅相關的問題,泰國的稅制跟中國一樣包括直接稅、間接稅、流轉稅,主要是所得稅和增值稅,而BOI項下的稅收優惠覆蓋十幾個行業,周期從6年到15年不等。泰國針對有投資貢獻的高凈值人群,優惠適用17%的單一個人所得稅。五是爭議解決的相關問題,中資企業在海外通常傾向于協商解決糾紛,采取訴訟和仲裁的很少。
最后,徐曉慶律師對中國企業在泰國投資常見的風險進行了分析。一是中國企業過度變種落地效率,前期調查不充分,落地模式選擇不準確,比如錯誤地認為在泰國必須要和泰國本地人合作、放棄控股權,或者錯誤地不需要和泰國本地人合作、事后發現舉步維艱。二是采取了不合規或不恰當的方式設立公司、開展運營,比如代持的形式。三是對泰國法律的理解程度不充分,造成法律適用上的誤判。四是派駐泰國本地的團隊缺乏國際經驗,或者對泰國本地文化缺乏了解。
二、主題發言:新加坡投資的路徑、公司設立與維護,以及EP與DP的申請
首先,王繼筱先生向大家介紹了中國企業在新加坡投資的兩種主要路徑。一種是在新加坡新設子公司的形式完成ODI申報,新設類ODI的一般文件要求為:境內企業的審計報告(境內企業的凈資產額應不小于出資額),資金使用計劃及成本類支持性文件(包括勞動雇傭協議、房屋租賃協議、意向合作協議等),以及ODI申報主體的存款證明(存款證明顯示現金余額應不低于出資額)。而在新設類ODI中,部分中國企業會考慮在境內企業和最終利益企業中間加一層或者多層的路徑公司,可以起到稅務遞延以及靈活安排股權交易的作用,但路徑公司需要在ODI正式申報前設立,減持退出時僅需提供路徑公司的審計報告即可,不需要提供境內企業的審計報告。第二種中國企業通過并購新加坡運營實體完成ODI申報,并購類ODI的一般文件要求為:申報主體的審計報告(申報主體的凈資產額應不小于出資額),標的公司的法律盡調報告(用來證明標的公司的合法性),標的公司的估值報告(要求評估值要大于出境投資額除以股權比例),以及申報主體的存款證明(存款證明顯示現金余額應不低于出資額)。而在并購類ODI中,中國企業要注意幾點:一是新加坡運營實體是否已有中方投資股東,二是是否有中國籍自然人股東未做37號文登記,三是交易低價與新加坡運營實體的估值是否匹配。
其次,王繼筱先生詳細介紹了新加坡公司的設立、維護以及稅務特點。新加坡公司設立時,公司名稱應為英文、后綴以PTE LTD.結尾,注冊資本沒有最高限制,對繳足資本也沒有嚴格的時間期限。新加坡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般也沒有限制,申請人可在政府已經發表的標準產業分類代碼(SSIC code)中自行選擇。新加坡公司要求至少有一位股東,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沒有持股比例的最低要求,至少要有一位新加坡戶籍或就業證(EP)持有者擔任公司董事。新加坡公司設立之后的維護大概分為兩項,一項公司年檢,年檢跟香港公司是一樣的,需要在公司成立后次年的注冊日之前完成相應的年檢。另外一項是企業所得稅申報,新加坡公司需要在注冊日期隔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上一財年的稅務申報,財年起始日期于注冊時以331、630、930、1231就近選定,比如2023年11月15日注冊的新加坡企業需要在2025年11月30號之前完成他的首次企業所得稅申報。如果沒有完成年檢和稅務申報,根據新加坡《公司法》和《1947年所得稅法》,公司以及失責的高管會有相應的罰款。新加坡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17%,注冊前三年可以申請一定的稅務減免,而且新加坡與近百個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可以避免某些類型的跨境收入被重復征稅。
最后,王繼筱先生向大家介紹了新加坡EP及DP的申請。EP是新加坡政府為吸引更多外籍的專業技術人才來新就業而簽發的工作準證,也是新加坡人力部頒發的等級最高的工作準證,簽發后申請者在居留期間無出入境限制,準證到期后只要申請者仍被雇傭即可續簽。但是EP只能由雇主或第三方機構代申請人申請,如果雇主沒有在新加坡注冊辦事處,屬于海外雇主,那么必須由一家新加坡注冊公司作為其做當地擔保并代表雇主申請。EP申請的基本要求為:1.固定月薪要求12,000新幣及以上,經驗豐富者或學位不達標者薪水要求更高;2.從事執行、管理工作或專業人才;3.良好而受認可的學位、專業資格、專業技能,并且學位由受承認的學府頒發;4.從2014年8月1日起,申請公司須在Jobs Bank(https://wwwjobsbank.gov.sg/)上刊登招聘廣告,表明此職位開放給所有新加坡人,并存在至少14個自然日,然后才有資格為外國人申請EP;5.必須在互補專才評估框架中(Compass)中取得40分。除此之外還有兩個加分項,一個是新加坡當地的緊缺職業,一個是新加坡公司符合經濟優先戰略。如果申請人取得了EP,其還可為配偶或者21歲以下未成婚的小孩(包括法定養子/女)申請DP,DP持有者在準證有效期內可以在新加坡長期居留及進出,可以直接申請LOc信(Letter of Consent)而不必單獨申請工作準證,持DP的未成年人可以直接在新加坡讀書而不必再申請學生準證。
第三部分 問答環節
會議設置了問答環節,與會的多位律師提出了與泰國、新加坡投資的相關問題,包括投資模式的選擇、股權架構的設置、相關許可的申請等,得到了與會主講人和嘉賓的耐心講解。
(注: 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并購重組專業委員會
執筆:王振興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