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的《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84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
《辦法》指出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于公益廣告 ?!掇k法》規定,企業出資設計、制作、發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不得標注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系方式等;平面作品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面積的1/5;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或者總時長的1/5,使用標版形式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或者總時長的1/5;公益廣告畫面中出現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標識不得使社會公眾在視覺程度上降低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制作、發布商業廣告。違反上述規定的,將被視為商業廣告。
同時,《辦法》還明確規定了公益廣告展出的時間及數量?!掇k法》的實施有利于規范公益廣告的制作及發布,以及區分公益廣告和商業廣告,有利于擴大公益廣告的社會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