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下午,上海市律師協會房地產業務研究委員會與上海市房產經濟學會在上海市律師協會35樓報告廳聯合舉辦“非居住用房物業管理法律問題”的研討會。
2003年《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后,建設部或單獨、或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配套措施。上海市也于同年9月9日,頒布一系列的相關規定,并開始研究制定地方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辦法,以及與此相關的服務標準、收費辦法。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并于2004年11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3日修改)。
但是對于非居住用房,尤其是商業樓宇,沒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僅僅是在《物業管理條例》中較為原則和基本的規定,或者是在地方法規中“參照適用”。而上海市的商業樓宇的數量巨大,物業管理的情況也較為多樣,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使得商業樓宇在業主大會、維修基金等有關具體問題上形成爭議和糾紛。
為此,上海市房產經濟學會與上海市律師協會房地產業務研究委員會聯合召開本次研討會,對非居住用房物業管理中存在的疑難法律問題進行討論和分析,借鑒比較國內其他地區的相關具體規定,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以期為有關立法工作提供借鑒和參考。
研討會由房產經濟學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李國華先生主持,市社聯專職副主席、黨組書記沈國明、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房產經濟學會學術委員會市場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漢雄、房地產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季諾律師、上海光大律師事務所主任祝小東律師、房地產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宋安成律師、上海東湖物業管理公司季耀良先生等作主題演講,共一百多人參加了研討會,現場氣氛極為熱烈。
沈國明書記首先做了發言,明確指出了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非居住用房物業的管理矛盾最為明顯,此次研討會應重在發現、討論其中的問題,各方均應提出觀點,全面分析、解決問題。
季諾主任回顧了房地產業務研究委員會在過去幾年中的研究成果,并就本次研討會的工作做了一定的安排。呼吁廣大律師作為法律人在做好微觀法律服務的同時,亦應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出一份貢獻。
祝小東律師以“非居住用房物業管理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為演講主題,以實例說明了相對于居住物業而言,非居住物業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更為重要,但現實中法律對于非居住物業方面規定的缺失所導致的法律無可適用,必定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地方性法規的建立刻不容緩。
宋安成律師進行了“從非居住用房物業管理糾紛看相關立法之必要性”的主題演講。宋律師從現狀入手,介紹了上?,F今仍未就居住物業與非居住物業作出區分,而非居住物業參考適用居住物業的法律規定亦會發生大量的不適格問題,如非居住物業的大修、更新,分產權式商業物業無統一的權力組織無法統一經營的問題來表明相關立法的必要性。
市房產經濟學會龐元會長則緊扣十八大內容,表示應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統領以解決當前發展中所存在的各種瓶頸。就上海作為全國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應當如何解決各類房屋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此次研討會非居住用房物業的范圍提出了具體化、細致化的建議。
隨后,上海東湖物業管理公司季耀良先生以“非居住用房物業管理之現狀及存在問題”為演講主題,從實務角度著重介紹了非居住物業管理中的維修資金以及居住物業中非居住物業產權不明的問題。在法律缺失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工作存在的困難。
田漢雄主任的演講主題是“上海市非居住物業法律政策研究”,介紹了上海物業管理方面的發展過程,表示上海作為金融中心,其建設主要依靠的就是非居住物業,并對非居住物業進行了劃分,通過對比探討了其中存在的問題。
研討會最后一個發言的是顧長浩主任。顧長浩主任認為,居住物業與非居住物業存在著明顯差異,對于非居住物業的立法僅在國家層面有是不夠的,亦應建立起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以解決問題。
研討會內容豐富,氣氛熱烈,會議取得了圓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