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美國賓士域公司與上海中路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期一年半的協議,承諾向后者購買一定數量的保齡球設備。10個月后,賓士域公司以中路公司產品質量差為由,單方面中止協議。中路公司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賓士域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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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起仲裁案進行過程中,2003年6月,賓士域公司“反咬一口”,以3項有關保齡球記分器控制臺的專利被侵害為由,向美國伊利諾伊州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中路公司賠償3億美元。中路公司隨即聘請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的段祺華律師應訴。
段祺華分析案情后認為,賓士域利用自己的經濟實力,無端提起這一訴訟,目的是打擊行業競爭對手。他立即組織律師收集證據材料,同時仔細研究美國專利法,在吃透材料后,提出先程序、后實體的應訴方案。
段祺華認為,賓士域提起這一訴訟,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中路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根本未在伊利諾伊州注冊過,也從未在當地推廣和銷售產品。根據美國法律,伊利諾伊州法院對此案不具有管轄權。
至于實體法律問題,段祺華則認為:中路公司的保齡球記分器控制臺雖與賓士域公司的產品在外表上有相近之處,但設計原理完全不同,因此根本沒有侵權。對于段祺華的意見,中路公司聘請的美國專利律師也表示同意,并出具了中路公司不存在侵權的專家報告。
針對中方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以及翔實的證據材料,賓士域公司理屈詞窮,最后該公司只得主動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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