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師在訴狀中稱,2007年5月1日上午10點左右,他與愛人帶著孩子來到抗戰館買票入館參觀。在參觀了前面三個綜合館和三個專題館后,他們來到抗戰館內最負盛名的半景畫館準備進一步參觀。但他們卻發現館門緊閉,經工作人員提示,該館11:30-14:00為閉館時間,而此時正好是11點半。
因為接下來還要參觀盧溝橋,為了不浪費時間,田律師同抗戰館的工作人員協商先去參觀盧溝橋,等下午再回來繼續參觀抗戰館里的半景畫館,并提議在他中途離開時,館方工作人員先查看一下田律師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并同時在他的門票上簽上名字,等下午田律師再返回來接著參觀時,只需同時出示一下門票和身份證就可以了。但館方工作人員沒有同意田律師的建議。最終,田律師在出館參觀盧溝橋回來后,沒有被允許進入抗戰館參觀半景畫館。
田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他自購買抗戰館的門票時起,就與抗戰館建立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抗戰館在享受了收取參觀費的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確保田律師充分參觀的義務。而且,根據抗戰館提供的門票上的說明,館內的參觀時間是9:00-16:00,它并沒有同時說明半景畫館的特別開放時間。可抗戰館在實際的做法中,卻為半景畫館規定了特別的開放時間,給參觀者設置了人為的障礙,違背了抗戰館門票中對參觀時間做出的承諾。于是,田律師起訴到法院。
目前,此案正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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