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湖北武漢地區首次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此后疫情蔓延至全國甚至海外。為了及時控制疫情,減少人員聚集,國務院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各省市也根據實際情況,陸續出臺了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政府規定“除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
建設工程作為人員密集型行業,高鐵停運、客運班車的關閉均會導致施工人員無法回到項目工地,同時很多省市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道路會造成施工項目建筑材料、物資、設備無法按時進場,最終必然對工程承包方的建設工期造成影響。建設工期是檢驗承包方施工質量的標準之一,能否及時完工也是考量承包方能夠收取的工程款金額的因素。發包方為了督促承包方按時完成施工,基本都會在施工合同中設置工期延誤的逾期違約金條款,若承包方未按時完工,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也是發包方在應對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訴訟時提出的抗辯理由或反訴請求基礎。
如何認定因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及承包方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本文探討的著重點。
一、此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疫情的發生并不是承包方與發包方在簽訂合同時能夠預料到的,屬于不能預見的范疇,各地的防疫舉措也是承包方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此次疫情與2003年的非典疫情類似,但在感染人數、疫情范圍等均高于非典疫情,筆者認為,法院對于非典疫情能否造成工期順延的處理原則可在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予以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6月11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 現已失效),該通知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是關于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所以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范疇。在筆者起草本文過程中,湖州市貿仲會出具了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筆者認為,按照相關判決的思路及目前實務界的處理意見,此次疫情應當屬于不可抗力。
二、承包方能否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工期順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之中,就不可抗力設計了專項條款,“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根據法律規定及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承包方能夠以不可抗力該項法定免責事由要求工期順延。
同樣考慮到建設工程項目復雜性,建筑工期延誤原因也具有多樣化的特點,“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設計變更、貨物未按時進場、停水停電、政府部門的要求”等因素都會造成工期延誤,若工程施工涉及非典因素,絕大多數法院在判決中都會將非典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因素作為承包方工期順延的因素之一。例如浙江省高院在審理的案件中認為“考慮到2003年‘非典’疫情嚴重,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二建公司為避免‘非典’疫情在建設工地爆發而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報告了該情況,故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的‘非典’疫情期間停工,應予順延工期30天。”
雖然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工期順延,但該疫情因素是承包方免責的“萬能金牌”嗎?筆者認為未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所以,若是項目已經因為承包方的原因造成了工期延誤,即使現在遭受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疫情,承包方也不能以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工期遲延的責任。
而且筆者通過檢索案例,部分法院也并未認可因非典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下列兩個案例具有參考作用:
(1)疫情基本結束后首次開工的工程,即使根據上級要求采取防疫措施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作為逾期完工的理由。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案件中認為:“本案工程于2003年7月開工,非典疫情已經基本結束,雖然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應按照上級部署采取一定的防疫措施,但并不能成為逾期完工的理由。”
該案后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山東高院對原審青島中院查明的事實內容并未否定且結合該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審理結果,可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可非典疫情結束后開工的工程項目即使采取疫情防護措施,但也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工程延期。
雖然筆者并不完全贊同上述觀點,落實疫情防護措施肯定會對工期產生影響,審理法院完全忽略這部分情況是不合理的,但本案只看到當事人在三方會議中提到了落實防疫措施,未看到承包方向監理方或發包方提出因落實防疫措施造成停工及具體停工期限的證據,筆者認為這可能是本案承包方落實防疫措施但未被法院認為造成工期順延的另一個原因。
(2)未將不可抗力事實及時通知發包方致使承包方的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因不可抗力免除了一方的合同履行義務,勢必會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損失,本著及時止損的原則,《合同法》規定一方出現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設有“不可抗力的通知”條款內容。
筆者發現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承包方是否就非典疫情不可抗力事由及時通知監理方或發包方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若承包方未提供及時通知的相關證據,會承擔不利的后果。有法院在審理的案件中也認為:“非典疫情并不是對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響,如果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視為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教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告知義務。對此,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三、面對此次疫情,承包方應當如何以不可抗力為由提出工期順延?
根據上文的內容,筆者認為,本次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承包方能夠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順延工期。但在承包方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發包方順延工期時建議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 承包方應當將因此次疫情造成工期延誤的事實及時通知發包方及監理方。若承包方因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方需要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以直接遞送或EMS郵寄方式將承包方受疫情影響的內容及時告知監理方及發包方,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為例,規定的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事件發生后28天內提出。
第二, 因疫情具有持續性,承包方需在合理期限內向監理方及發包方寄出繼續延長工期的通知,如第一次延長工期已到期,則承包方必需在該日期到期之前及時向監理方及發包方再次提交延長工期的通知。
第三, 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提交因此次疫情造成影響的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承包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在工期復工或者疫情結束后,承包方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方式向監理方及發包方就工程延誤詳細情況、具體內容等提交書面資料,承包方在提出工程延期事由時,載明內容應當詳細、具體,一定要明確記載因疫情原因造成停工多久。
第四,妥善保管相關證據資料。因不可抗力可免除承包方工期延誤責任,承包方必須妥善保管相關證據,例如:(1)發包人發布的停工通知、復工令等書面資料:(2)各地關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措施的通知,特別是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發布的防控措施;(3)施工日志,特別需要做好因防控疫情造成停工的內容記載;(4)監理方或監理工程師因防控疫情要求停工的通知;(5)承包方與施工方、監理方的往來信件、快遞單及與施工方現場管理人員、監理工程師的短信、微信等電子溝通內容。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考驗著每個人,作為建筑項目的承包方一方面需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工程項目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也應做好工期順延申請,有效減少承包方在此次疫情中遭受的損失。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