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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吳英案輿情研究

來源:法制網     日期:2012-02-09         閱讀:9,688次

浙江吳英案輿情研究

【輿情概述】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上訴,維持對其死刑判決。年僅32歲的浙江女富豪吳英,其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其罪是否致死,以及與此案相關的民間借貸和金融監管等話題,一時成為網絡上熱議的焦點,且因吳英在被刑拘期間曾檢舉多名官員的受賄行為,導致此案備受輿論關注,此次浙江高院死刑判決一出,立時引發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多方討論,形成當前最受關注的網絡輿情事件。

【事件回顧】

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法人代表吳英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吳英不服判決,于2010年1月提起上訴。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對吳英集資詐騙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上訴,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1981年出生,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涉足數十個行業,短短幾年內迅速聚集數億財富,吳英的財富人生充滿了傳奇色彩。在浙江金華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之后,她曾先后兩次檢舉公職人員受賄,引起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法制網輿情監測中心對吳英的財富聚集過程及相關案件審判進程歸納如(圖1)所示。

來源:法制網 http://www.legaldaily.com.cn/

【輿情研究】

從輿情趨勢來看,2007年吳英被捕前,并未引起全國媒體和公眾的太多關注,在其被捕后的一年里, 輿論也沒有給予過多關注,直到2009年一審宣判才生成為輿情事件。2009年底金華中院的一審判決及判決后吳英的上訴、檢舉再次引起輿論關注。2010年間,因吳英被拘期間檢舉多名官員,使吳英的名字頻繁見諸媒體報道。2011年浙江高院的二審開庭備受關注,直到2012年初二審宣判維持死刑,最終引爆了輿情高潮。

【調查數據】

吳英案二審宣判后,網絡輿論對吳英普遍持同情態度,多數網民認為吳英罪不致死。吳英案不僅僅是個人的悲劇,它反映出的是中國民間借貸市場面臨的困境,目前這種民間集資的尷尬處境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扭轉,那么將來它依然會是一個高危區域。

鳳凰網財經頻道所做調查顯示,將近九成網友(8 7.8%)認為吳英不應該判死刑;超過一半網民(52.0%)認為吳英倒下的原因是制度提供空子、吳英無知中套;也有超過一半的網民(52.9%)認為在未來民間集資將會合法化(圖2)。

來源:法制網 http://www.legaldaily.com.cn/

【輿情聚焦】

吳英案引起的輿情熱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間融資的困境與金融體制改革

民間融資和借貸在現實中是普遍存在的,特別是在江浙一帶經濟發達地區。其存在的原因被認為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業面臨資金困境,而向銀行借貸又面臨更多的難題,另一方面大量民間閑散游資卻在追逐高額利潤。在這種背景下,吳英案引發熱議實際上凸顯了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急迫性。

2.集資詐騙罪名的界定與法律修訂

針對吳英案,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一系列質疑:吳英一案究竟屬合法的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該案屬于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吳英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有關專家建議應該讓法律明確告知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越過這個界限就是違法的。同時也有專家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目前存在的一些罪名有可能在未來就是合法的,有必要隨社會發展做出適時的修訂。

3.死刑存廢與經濟犯罪的刑事責任

死刑存廢之爭,在中國已經討論了相當長的時間,特別是一些熱點人物被判死刑,總會引發專家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在此案中,有專家質疑讓個人承擔國家金融制度缺陷之責是否有失公平?縱使吳英罪名成立,又是否罪該處死?對于普通公眾而言,一直認同的是“欠債還錢、殺人償命”,而如今只是欠債沒有殺人卻要償命,不符合民間邏輯,法、理、情三者出現了沖突。隨著死刑改革的推進,非暴力犯罪廢除死刑已成社會共識,此次輿情再次引發公眾對經濟犯罪是否需要判處死刑的質疑。

4.貪腐背景下對司法不公的質疑

公眾對吳英案的關注,還緣于對司法不公的質疑。不少網友認為吳英罪不致死的原因,就是因為當前有不少貪官貪污受賄金額巨大,但是卻沒有被判處死刑,為什么偏偏要殺吳英?再加上吳英被刑拘期間曾舉報多名官員,這些被舉報官員有些已經因此落馬,而舉報名單并未公布,這也引發不少民間猜測,認為吳英被判處死刑是為了滅口,坊間甚至傳言稱有官員聯名要求判處吳英死刑。

5.浙江法院案件審理的程序問題

據《時代周報》報道,吳英案的一審宣判時間是2009年12月18日,但判決書的落款時間為2009年10月29日,這意味著,早在宣判前40天,吳英的死刑判決已經認定。另據吳英的辯護律師楊照東所言,他是在宣判當天早8點半在北京家中接到法官的電話通知,被要求當天下午三點半趕到金華中院,直到17點20分他到金華市中院才知道要宣判。而根據刑訴法151條規定,法院開庭須至遲在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律師。這一系列的糾問指向了浙江省有關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程序問題。

6.主流媒體輿情信號模糊反復

對于民間借貸和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相關的政策導向、制度建設和司法實踐均不太明朗,主流媒體釋放的信號也模糊反復,令人費解。2011年11月央行負責人接受新華社采訪時,指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并力挺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這一信號一度被認為將對吳英案有積極影響。2012年1月30日,在吳英案宣判數天后,《人民日報》刊發溫家寶總理1月6日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媒體轉載時多冠以《溫家寶: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嚴打高利貸和非法集資》,這被認為是高層對金融風險所做出的明確表態,再度引發人們對此話題與吳英案的關聯猜測。

7.吳英自身的特殊身份備受關注

作為集資詐騙案的主角,一個年輕女性民營企業家即將香消玉殞,這引發了公眾一探究竟的強烈好奇心。她是如何在短時間內聚集起大量財富,甚至登上福布斯富豪榜,一度成為中國內地最年輕的女富豪?女性在普通人的意識中處于弱勢地位,對于年輕女性的死刑判決容易引發公眾的同情,同時吳英舉報多名官員也使得案件撲朔迷離,仿佛背后仍有不可告人的秘密,這一連串的懸疑也讓吳英案成為眾人矚目的焦點。

【相關言論】

▲法學家陳光中:金融領域的案件,定罪要嚴謹,死刑要慎重。經濟犯罪的死刑只應適用貪官,其他犯罪要慎用死刑。中國必須逐漸減少死刑,非暴力犯罪盡快取消死刑,下次刑法修正將首當其沖在這方面進行修改。

▲法律學者何兵:面對吳英案鋪天蓋地的輿論, 有些半壇子醋說,這是媒體干擾司法。難道公開審判是讓群眾象啞巴一樣,看完以后回家洗洗睡?對于正在審理的案件,人民不僅有權批評,而且有權公開、反復地批評。公正的審判從不畏懼嚴厲的言論。

▲經濟學者馬光遠:如何對待吳英,其實并不需要太多的政治和法律智慧。我們只是希望,在中國改革和制度變遷的進程中,少一些血腥,少一些多年之后讓我們自己都臉紅的標本性的反面案例;同時也期待,通過善待吳英,推動中國金融改革邁出真正的步伐。如此,則是吳英個人之幸,中國法治之幸,也是中國社會之幸。

▲經濟學者王巍:吳英案是中國民間金融環境的產物,是融資制度演變過程中的事件。將制度和社會問題歸結到一個毫無特權和資源的草根女子身上,這個不公平是顯而易見的。判死刑不僅是法律的恥辱,也是全體公民的恥辱。看看當年因投機倒把和非法集資被處死的王守信、鄧斌、沈太福,有幾個經得起法律推敲?還要加上一個嗎?

▲ 網友乾坤坎離:我覺得量刑公正、依法辦案比是否死刑更重要。現在名人學者的關注點在是否對吳英執行死刑,那沒有名人關注的犯罪嫌疑人呢?以個案為起點,專家們多考慮如何完善法律。輿論的著眼點應該是整個社會形成尊重法律、依法辦事的氛圍。

【媒體觀察】

吳英事件令人嘆息,從本質上來說這一事件仍然反映了民間金融運行的困境。問題的關鍵是政府應該不斷改進“疏”與“堵”的策略。一方面,政府應該“堵”住詐騙性的非法集資。這就要求更明確地對非法集資作出法律上的界定,設計出合理的評判標準、應對機制。另一方面,政府應該“疏”的是合理的民間金融活動。最重要的是疏通管理理念,政府應該從“管制”轉為“監管”。簡單說,在游戲規則不清的情況下,政府什么都想管,等于什么都管不好。不如先制定好規則,政府只管違反規則的行為。事實上,“民間金融”一詞本身仍帶有濃重的舊體制色彩。只有當所有經濟主體、金融資源都納入統一的游戲規則中時,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才能建立起來。

(來源:《南方周末》 作者:楊濤)

利率管制是國內金融體系的一個核心。由于國內金融體系處于壟斷狀態,銀行業依賴存貸利率差生存的現狀,已經延續了多年。在這樣的路徑下,銀行已經延伸發展出很多怪象,一下子扭過來并不容易,當下正處于改革的前夜。吳英可能自己都不清楚,像她這樣高調而且明顯地集資,如果不得到嚴厲的處罰,那么民間資金就會大量而迅速地改變流向,造成銀行業、甚至是金融業現狀的生存危機……這就是吳英案中,吳英罪不至死,但卻被重罰至死的根本原因。事實上,操民間金融業者至多,政府多半眼開眼閉,原因是民間金融是事實上的民營實業主要資金來源。不過,要是有人高調吸儲,造成社會影響的,那就是自撞堅壁了。

(來源:搜狐財經 作者:鄭作時)

因為集資詐騙罪二審被裁定死刑的吳英案,在中國引發了一場罕見的討論,輿論集中在當前中國正勢圖突破、但困難重重的金融體制改革上。法學家、經濟學家和一些企業家認為,計劃經濟時代不會有“吳英案”,完善的市場經濟時代也不會有“吳英案”,“吳英案”是當前改革過渡期的產物,需要在改革中給予足夠的重視并加以解決……專家們認為,企業對資本的渴求和現有資金供給體制的矛盾已經成為當前經濟領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吳英判死刑,似乎難以幫助解決這個矛盾。對“吳英案”議論的理性民意集中體現在對現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會公平的期盼。

(來源:新華網 來源:章苒)

【輿情點評】

1.判決書應詳盡闡明推理過程

吳英案控辯雙方爭議較大,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于此類案件,必須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下功夫,做到以理服人,只簡單地一句“被告人吳英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英的行為屬正常的民間借貸, 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顯得比較生硬難以服眾。更好的做法是盡可能詳盡地闡明法律推理的具體過程,不留漏洞,不授人以柄。

2.注重傾聽輿情民意反映

新華社報道稱,此案“在中國引發了一場罕見的討論”,這種強烈社會反響應引起司法機關的重視。民意雖不能干擾司法,但民意能促使法院更為慎重地處理案件,更何況這民意當中還包含了相當多的重量級專家學者的意見。其實,民意所要表達的,未嘗不可理解為是一種對司法公正的渴求,普通民眾希望每一起死刑案件都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

3.公開透明理性回應質疑

對于網絡上存在的對該案件的質疑,相關部門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未做回應,這無疑加劇了社會公眾的抗拒心理,導致輿情強勁反彈,形成輿論一邊倒地支持吳英“罪不致死”、質疑法院判決不公的呼聲。誠然,司法審判需要保持獨立、客觀、公正,但是此種輿論螺旋一旦形成,將會使得反方意見更趨于沉默,將來即便有正式的回應,也很有可能會引發新的質疑,或者被淹沒在質疑聲中。

直到2月7日,浙江高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稱“我們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網絡上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和普通民眾對吳英案的關心議論”,隨后眾多媒體報道了浙江高院二審審判長沈曉鳴對于此案件的詳盡回應,此回應將為相關爭論提供事實基礎,有可能推動輿情討論更加趨于理性,相關司法部門也需要繼續保持公開透明,跟蹤、收集、研判輿情走向,及時回應網絡輿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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