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護無償施救者大討論 專家建議適用法律時可向無償施救者傾斜


在廣東省佛山市接連被兩輛車碾過的兩歲女童小悅悅終因傷勢嚴重,于10月21日零時32分離世。10月13日下午,小悅悅被車兩次碾壓后,十余名路人均未施以援手。最后,在一名撿破爛的阿婆幫助下,血肉模糊的小悅悅才得到救助。而更讓人感到悲涼的是,阿婆的救人之舉,卻被有些人說成“想出名、炒作”。
無獨有偶。2006年,上海市彭宇攙扶摔倒老人被判賠償;2009年,天津市許云鶴馬路攙扶摔倒老人被告上法庭;2011年,江蘇省南通市殷紅彬攙扶人被誣肇事(后憑車上監控錄像證明清白)……
上述事件的發生,讓人們在做好事的時候,心里多了一份糾結,也引發了如何保護無償施救者的討論。小悅悅事件將這一討論推向高潮,人們在譴責冷漠者的良知、討伐誣告者的道德同時,呼吁國家通過專門立法來保護無償施救者。為此,《法制日報》記者專門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民法研究所副所長劉智慧。
現有法律已能保護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基本可以保護無償施救者。”劉智慧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我國民法確立了無因管理制度,在無償施救者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救助義務而實施救助行為的情形下,其因救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受到的損失有權要求被救助者償還。”劉智慧舉例說。
“針對被救助者‘反咬一口’的情形,現行法律也有相關救濟機制。”劉智慧說,根據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當被救助者主張救助者侵權,那就應當由其進行舉證符合侵權的構成。比如,如果被救助者認為損害結果是因施救者撞的,那就必須提出施救者撞人的證據,否則這一主張就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救助者應承擔敗訴的后果。
專門立法還須謹慎
據了解,許多國家都有專門保護無償施救者的法律,美國“仁慈的撒瑪利亞”法律原則規定:在緊急狀態下,做好事的人在無償救助他人時,救助者行為對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傷害具有免除法律責任的權利。(幾乎每個州都根據這一原則制定了《無償施救者保護法》或者《仁慈的撒瑪利亞法》);新加坡法律規定,被援助者如事后“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并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倍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蔑罪論處。
“我認為現在還沒有必要專門針對保護無償施救者進行專門立法。”劉智慧對立法保護無償施救者持謹慎態度。
劉智慧認為,報道中說的事件畢竟還只是個例,在我國,勇于幫扶、積極對他人實施救助者還是大多數,就整個社會風氣來看還沒有到遇到遇難者無人敢幫扶的程度,而且被救助者在大多數時候還是懷著感恩的心態來對待施救者的。
“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對無償施救者已有相關救濟機制。社會關系紛繁復雜,立法需要進行一定的抽象和類型化,立法需要成本,目前沒有必要專門去立一個法來規定這類義務關系。中國目前的狀況不是無法可依,最重要的是對現有法律的正確執行。”劉智慧說。
據了解,雖然“彭宇案”、“許云鶴案”讓不少人對幫扶他人心存芥蒂,但社會上仍涌現了一批平凡的“溫暖人物”,如“最美媽媽”吳菊萍勇救高空下墜的女童導致手臂骨折、“最美奶奶”柴小女奮力救起落水孩子不幸犧牲、“送水哥”3年堅持給農民工免費送水等等。
適用法律應有傾斜
談到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更好的保護無償施救者時,劉智慧認為,法官在適用法律時要考慮更多的因素,要進一步加強適用法律的正確性,甚至可以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對無償施救者予以適當傾斜。比如,在無償施救的情形下,可以堅持“原告證據不足,就應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這樣的原則。從某種意義上,這樣的傾斜可以起到在鼓勵無償施救的同時,也遏制“反咬一口”的反道德行為。
“與此同時,立法機關可以總結經驗,對現有法律進行完善,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劉智慧補充說。
此外,對誣告者是否可以進行一定的懲戒,劉智慧持肯定的觀點。“誣告可能有種種意圖,依現行法的規定,如果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誣告陷害罪或者報復陷害罪等罪名的構成,由刑法予以制裁。如果不構成犯罪,符合民法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而被誣告者欲主張權利的,可以要求被援助者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劉智慧說。
劉智慧指出,誣告者對敗訴后果的承擔本身也是一種法律上的懲罰。沒有必要在立法上再作專門規定,而應交由道德調整。
“目前社會輿論對‘碰瓷’者的譴責本身已經說明我們社會整體的道德水平還是正義的。”劉智慧最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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