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保障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提出了30項意見。
主要內容包括如下:
一、金融創新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和權利義務。對于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高利貸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對超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利息不予保護,以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三、金融擔保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強中小微企業融資能力。
四、證券、期貨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依法審理證券、期貨民商事糾紛案件,規范資本市場投融資秩序,引導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規范整治資本市場,依法嚴厲懲治證券犯罪行為,防范和化解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五、保險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準確適用保險法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促進保險業發揮長期穩健風險管理和保障的功能。
六、P2P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對互聯網金融問題給予了高度的關注,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具體法律關系,據此確定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法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規范和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七、私募股權、理財、資產管理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對于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委托理財、資產管理等新類型金融交易糾紛案件,《意見》要求,要加強新類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應對,準確適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等法律規范,確定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發布指導性案例,通過類案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八、國有企業高利轉貸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成為貸款通道的問題,《意見》要求,對其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并通過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遏制其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九、企業破產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充分發揮破產審判的功能,依法處置“僵尸企業”,對于已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和營運價值的“僵尸企業”,及時進行破產清算,化解過剩產能,降低企業杠桿率。對于雖然喪失清償能力,但仍能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則要綜合運用破產重整、和解制度手段進行拯救,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實現企業再生。
十、金融債權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在保護金融債權方面,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權的行為,提高審判效率,降低金融債權實現成本。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意見》要求,要統一裁判標準,促進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市場化、法治化進程。
十一、非法集資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將打擊懲治非法集資行為是防范金融風險的重點,依法公正高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持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針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參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波及面廣、行業和區域相對集中的特點,加強與職能機關、地方政府的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提升處置效果,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十二、房地產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有效防范房地產市場潛在風險對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傳導與沖擊,引導房產交易回歸居住屬性。
十三、地方性交易場所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針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范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確交易場所的民事責任,有效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
十四、地方政府債務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在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方面,依法認定政府違法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規范政府行為。依法認定地方政府利用平臺公司融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投資基金、購買服務等方式變相舉債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簽訂的行政協議的性質、效力和責任,明確裁判規則,劃出責任邊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集聚。
十五、涉外投資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依法審理涉外投資案件,加強對“一帶一路”戰略下跨境投資的金融安全與金融風險問題的研究應對,準確認定規避國家外匯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資行為的法律效力。
十六、金融監管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要維護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積極推動、監督和維護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審判的銜接配合,推動形成統一完善的金融法治體系。通過有效引入外部資源,探索完善金融審判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金融糾紛依法、公正、高效解決,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
十七、金融審判工作要求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將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升到了更為重要的地位,進行金融專業化建議和隊伍專業化的重要舉措,探索實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轄,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質金融審判隊伍,不斷提升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提升金融審判的信息化水平作為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發揮金融審判職能的重要途徑。探索建立金融審判信息平臺,研究建立以金融機構為當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反映金融機構涉訴信息。加強金融司法研究以推動金融法治理論與金融審判實踐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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