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去年7月,更新改版后的《上海律師》雜志推出了幾個全新的板塊。“專題研究”就是其中之一。這一欄目旨在依托各個業務研究委員會,每期聚焦一個當前律師實務中較新且被廣泛關注的法律問題,引領廣大律師展開重點、深入地討論。自欄目開辟以來,共刊登專業文章135余篇,分別圍繞海事海商、信托、信息網絡、知識產權等12個專題展開探討,引起了廣大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共鳴。
在欄目組稿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律師撰寫文章的熱情非常之高。這些律師實務研究的文章,有對辦過案件的再梳理再回味,有對新法新規的學習體會,有對熱點問題的剖析探究,論法理、談實務,體現了律師對以司法實踐為出發點的學術研究的熱衷。同時,我們也發現,律師研究的業務范疇不斷擴大,專業化程度不斷提升,有時非專題所能涵蓋。
為此,自本期開始,“專題研究”欄目將適時突破一期一個法律專題的局限,不定期地推出“律師實務”專欄,給廣大律師“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釋放平臺。再次歡迎廣大律師踴躍投稿。
《刑法修正案(八)》第19條有條件地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是對現行《刑法》第100條“前科報告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也是對多年來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制度改革的試點經驗的法律確認。未成年人輕罪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對外公開,弱化社會公眾通過犯罪記錄公開而對未成年人進行非規范性的消極評價,這一系列措施均在消除犯罪標簽效應的同時,有利于實現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對于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具有深遠的意義。相比國外的一些少年司法制度的成熟與完善,在我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制度已經是一項擺上議事日程的重要工作。
一、盡快建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制度的意義
《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一強制性的前科報告制度,加之我國戶籍及人事檔案管理施行的終身制,也意味著公民一旦觸犯法律,即會留下相關記錄且終身攜帶。
從刑罰目的和刑事政策等角度來考量,由于保留前科會導致有犯罪記錄的人的某些權益喪失、資格限制(如從業、入伍或者升學)甚至名譽的損害,因而前科制度自身所存在的威懾效應及預防犯罪功效的正面價值不容否定,這正是包括我國在內的諸多國家規定前科制度的原因所在。但是,無條件地終身保留前科的做法無異等于將有前科之人“編入另冊”,從而無情地將他們拒之于社會大門之外。這不僅嚴重挫敗了有前科者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緩他們復歸社會的進程,而且還可能因此激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的安定和民生的安寧。
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制度,是指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罰或非刑罰措施執行完畢,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終結后,司法機關經審查認定其真誠悔罪,造成的社會危害已得到彌補,罪錯行為已得到有效矯正,再犯可能性微小,決定對其曾經受到刑事追訴的相關記錄予以封存,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公開的法律制度。
法國思想家、社會活動家羅曼·羅蘭認為:“對于真誠悔過的人是不能拒絕的,否則,他將數十次百次地瘋狂犯罪,來報復社會?!?/span>
刑罰的價值在于預防犯罪,而并非是讓犯罪記錄成為涉罪人的終身枷鎖。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主、客觀原因: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正確判斷是非的能力;另一方面,當代社會紛繁復雜,外界不良誘因太多,難以抵御,使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誤入犯罪歧途的未成年人,既是他人受害的施害者,更多的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均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觀上多具有動機單純、隨意性強、主觀惡性不大等特點。這些特點充分說明,未成年人犯罪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較小,所以其不應承擔與成年犯罪人等同的刑事責任。另外,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為方式上隨意性強,只要社會能給其恰當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夠較容易地改邪歸正,做一個健全的社會人。
未成年人承載著國家的未來,人生尚處于起步階段,在犯罪后更需要來自社會各方面的關護和寬容。鑒于此,筆者認為,在我國盡快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紀錄有條件消除制度,在一定范圍內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是《刑法》乃至刑罰本身價值之使然,也是當前世界各國的普遍性做法。
二、我國現階段關于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制度的現狀
事實上,我國在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有條件消滅制度方面已通過各種形式在部分地區、區域內開始了不同的有效嘗試。
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出臺《“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實施辦法》,由此拉開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實踐探索的序幕。2007年5月,四川省彭縣也創設了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2010年6月1日開始起施行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明確提出“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隨后,上海、四川彭州、山東青島和德州、江蘇徐州、福建三明、貴州甕安等地相繼推出舉措,分別采取“犯罪記錄封存”、“犯罪記錄歸零”或者“污點不入檔”等模式或做法,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的實踐探索,以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實踐證明,這些當初曾填補我國司法空白的大膽嘗試和先進實踐,對于保障未成年人日后能夠正常就業、升學、入伍,恢復他們重新做人的信心,進而引導他們順利復歸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而又積極的作用。各地區針對未成年人輕罪消除制定的實施細則、實施意見及小規模個案適用,也為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有條件消滅制度的正式建立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通過對我國各地司法試點探索情況的比較分析,在總結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實踐的成功經驗及存在問題的基礎上,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中央關于新一輪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9年3月頒布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要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這是司法界為在我國構建前科消滅制度打開的一扇大門。這說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作為今后司法改革的內容之一,已經被提上日程。
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就未成年犯的前科報告義務免除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其第十九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前款規定的前科報告義務?!?/span>
我國在制度、司法的層面上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從尊重人權、體現人文精神的層面保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這是我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巨大推力。
三、盡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輕罪消除制度的必要性
盡管有了法律、政策、文件的規定,但是,因為我國的未成年人輕罪消除記錄制度還處于探索、起步階段,各地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并且不盡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并沒有得到完全的推廣,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以法律、政策形式確定的制度,因此也無法保障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實施標準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所以,立足現實,盡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輕罪消除記錄制度,對深化司法制度改革、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盡管《刑法修正案(八)》對于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記錄做出了法律規定,但這僅僅標志著我國在前科消滅制度的立法上剛剛起步,其具體可操作性尚需細化、完善。有必要對于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的“適用對象范圍”、“適用罪刑條件”、“考察制度明晰”、“效果評估”等方面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便于全國的司法部門落實和執行。
作為尚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制度,應借鑒國外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的成熟經驗,結合我國實踐的現狀,通過完善法律、建立專門機構、建立聯動執法機制、確立反歧視司法救濟制度以及倡導轉變社會觀念等方式,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筆者認為,構建和完善我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實施程序
盡管《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免除未成年人輕罪報告的義務,但前科報告義務免除適用的范圍仍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并且在前科消滅的立法上,僅僅涉及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體系性的前科消滅制度仍未建立。另外,對于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未附加任何限制條件,未能體現刑罰差別化的原則,而且對于未成年犯的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的實施程序也未予以明確。這些都有待于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的細則,以確保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制度的落實和執行。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專門管理制度
未成年犯罪人經過司法機關宣判后,曾經有過的有罪宣告、有罪判決、不起訴決定書等犯罪記錄不再進入該未成年人的人事檔案,可通過由司法機關組建專門檔案管理部門將整個犯罪記錄消滅過程記入專門檔案并予以保密保存,未達法定條件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在此封存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研究設置該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最終實現消滅的法定條件。以制度的形式阻斷未成年人輕罪前科記錄可能被隨意檢索的途徑,確保其已消滅的前科不被他人知曉,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利,以促其順利回歸社會、融入社會。
(三)設置專門對未成年犯的考察教育機構
建立健全與未成年人輕罪消除制度相關聯的檔案與戶籍制度、認知與安置幫教計劃、罪后表現評估及程序運行過程中的監督等配套措施,實現從“申請”—“審理”—“核查”—“督導”等具體操作的程序設計。另外,還應對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的考驗期作相應的特別規定,以便貫徹對未成年人的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并更好地發揮前科消滅制度對未成年前科者的激勵作用。
(四)做好相關后續工作,完善有助于有輕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重返社會的保障機制
未成年人輕罪消除只是一個形式上的措施,其制度的目的及意義是旨在幫助未成年人在自身輕罪記錄消滅后,更好地適應社會、改變人生,有效地規避阻礙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會的障礙,使得未成年犯罪人獲得與其他人盡可能一致的機會,也能夠因此減少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撕掉“罪犯”標簽,盡力消除社會對有過犯罪記錄者的身份歧視,為其重新融入社會提供幫助。在社會的幫助下,讓那些曾一時犯錯的未成年人完全可以通過努力改過自新,重新做人。這樣就可以有效地維護和諧的家庭,化解社會矛盾,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
或許,“一日行竊,終身為賊”的傳統刑法意識依然在中國有著較為根深蒂固的影響,并且科學的、系統性的未成年人輕罪前科消滅制度的確立可能還需要一個相當的過程。但我們深信,隨著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人權保障觀念的深入人心和社會文明的日益進步,未成年人的輕罪前科消滅制度終將確立和完善,并在實現法律正義、保障人權以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等方面發揮著巨大的推動作用?!?/span>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