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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優先:簡評《最高院不良債權轉讓答復》之ABS視角

    日期:2021-12-06     作者:李虎桓(金融工具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510號建議的 答復(以下簡稱“ 《答復》 ”),其針對性的回答了“關于對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主體的限制問題”、“關于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登報公告適用主體和條件的問題”、“關于強制執行階段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后直接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問題”、“關于辦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中對相關問題的處理”。上述問題的回答充分闡明了最高法院關于債權轉讓制度所保護的法益,即促進交易提高效率,管控負面外部效應的精神。

       “法益”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就債權轉讓制度而言,我們理解其所保護的法益內涵應包括公平原則,進一步公平原則的內含價值中亦包含效率原則。民事法律關系于經濟領域,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一般意義上即體現了公平。具體到債權轉讓制度之上,其所保護的法益本身即提高市場運行的效率,既然債權轉讓不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何不同意支持其流轉,以提高效率實現公平。而不良債權的轉讓,只要能夠合理控制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外部效應,允許其有序流轉也未償不是遵循了效力優先的法益。

       資產證券化業務(ABS)領域是運用債權轉讓制度較為深入廣泛的領域之一,《答復》的出臺進一步填補了ABS中不良債權類ABS的合法性基礎。借此機會,我們梳理了資產證券化領域債權轉讓制度的運用與實踐、不良貸款債權有關規范體系,進一步簡要分析了不良債權類ABS首單的基本情況。

       一、債權轉讓制度在ABS業務中的綜述

       資產證券化業務,系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資產證券化的對象是基礎資產,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對基礎資產的定義,擬進行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至少具備以下條件:(1)在法律上能夠準確、清晰地予以界定,并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財產,且權屬清晰明確;(2)能夠合法有效地轉讓;(3)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換言之,資產支持證券設立發行和償付的根本保障是基礎資產的獨立性,資產獨立是通過原始權益人轉讓基礎資產給計劃管理人(代表專項計劃)而實現的,故基礎資產需要滿足可特定化及可轉讓性。

       實踐中基礎資產主要分為債權類和收益權類兩類,資產收益權類在其本質上屬于將來債權。具體而言:(1)可特定化,基礎資產一般系原始權益人依據貸款合同,或依據債權轉讓合同等直接或間接享有的現在的或將來的債權,均要求具有唯一性、特定性,與原始權益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2)可轉讓性,資產證券化一般系原始權益人將其合法所有的基礎資產轉讓與計劃管理人(代表專項計劃),要求基礎資產的轉讓具有合法性。而資產證券化中的轉讓來源于民法的債權轉讓制度。鑒此,債權及債權轉讓亦是ABS業務實操及主管機構所關注的核心法律關系。

       (一)  ABS業務法律法規中關于典型債權轉讓的基本規定

       資產證券化最為常見的基礎資產就是債權,包括現已存在的債權、現在尚不存在但未來發生的將來債權。前者如融資租賃債權、小額貸款債權、保理債權、應收賬款債權等;后者如基礎設施收費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收費權等。

       為便于大家理解,我們整理了現行ABS業務法律法規中(包括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交易商協會項下)關于典型債權轉讓的基本規定,以供參考。

       1.  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頒布的相關法規文件

類別

法規文件名稱

條文內容

一般性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

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

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 對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包括基礎資產的法律權屬、轉讓的合法性、基礎資產的運營情況或現金流歷史記錄,同時應當對基礎資產未來的現金流情況進行合理預測和分析。

第十五條 對基礎資產轉讓合法性的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基礎資產是否存在法定或約定禁止或者不得轉讓的情形;基礎資產(包括附屬權益)轉讓需履行的批準、登記、通知等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基礎資產轉讓的完整性等。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的有關法律事宜發表專業意見,并向合格投資者披露法律意見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四)基礎資產轉讓行為的合法有效性……

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

《上海證券交易所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企業應收賬款債權為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本指南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履行合同項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的義務后獲得的付款請求權,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五條 基礎資產轉讓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基礎資產應當具有可轉讓性,轉讓應當合法、有效,轉讓對價應當公允。(二)基礎資產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附屬擔保權益義務人(如有)及其他權利義務人(如有),并在相關登記系統辦理轉讓登記。若存在特殊情形未進行債權轉讓通知或未辦理轉讓登記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未進行轉讓通知或未辦理轉讓登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風險。(三)基礎資產包含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的,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應當隨融資租賃債權一同轉讓給專項計劃,管理人應當明確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的權利變更登記事宜或交付事宜。保證金、抵押權、質權等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未在專項計劃設立日轉付至專項計劃賬戶或未辦理轉讓變更登記的,應當在《資產服務協議》等文件中約定相關權益的管理及運作方式,并充分揭示風險。(四)租賃物所有權隨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且租賃物權屬變更依法應當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專項計劃但存在特殊情形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租賃物所有權不隨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租賃物所有權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未轉讓給專項計劃的原因及合理性,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第三方獲取租賃物所有權,并充分揭示風險。

《上海證券交易所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企業應收賬款債權為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本指南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履行合同項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的義務后獲得的付款請求權,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 管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的有關法律事宜發表專業意見,并向合格投資者披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除按照資產支持證券一般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基礎資產轉讓的合法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安排、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情況……

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融資租賃債權為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本指南所稱融資租賃債權,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依據融資租賃合同對債務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債權、附屬擔保權益(如有)及其他權利(如有)。

第五條 基礎資產轉讓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基礎資產應當具有可轉讓性,轉讓應當合法、有效,轉讓對價應當公允。(二)基礎資產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附屬擔保權益義務人(如有)及其他權利義務人(如有),并在相關登記系統辦理轉讓登記。若存在特殊情形未進行債權轉讓通知或未辦理轉讓登記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未進行轉讓通知或未辦理轉讓登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風險。(三)基礎資產包含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的,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應當隨融資租賃債權一同轉讓給專項計劃,管理人應當明確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的權利變更登記事宜或交付事宜。保證金、抵押權、質權等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未在專項計劃設立日轉付至專項計劃賬戶或未辦理轉讓變更登記的,應當在《資產服務協議》等文件中約定相關權益的管理及運作方式,并充分揭示風險。(四)租賃物所有權隨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且租賃物權屬變更依法應當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專項計劃但存在特殊情形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租賃物所有權不隨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租賃物所有權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未轉讓給專項計劃的原因及合理性,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第三方獲取租賃物所有權,并充分揭示風險。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融資租賃債權為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本指南所稱融資租賃債權,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依據融資租賃合同對債務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債權、附屬擔保權益(如有)及其他權利(如有)。

第九條 專項計劃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的有關法律事宜發表專業意見,并向合格投資者披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除按照資產支持證券一般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基礎資產轉讓的合法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租賃債權轉讓通知安排及轉讓登記情況、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的轉讓及轉付安排(如有)、租賃物的轉讓安排(如有)等……

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

《上海證券交易所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燃氣、供電、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公路、鐵路、機場等交通設施,教育、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產生的收入為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第五條 基礎資產轉讓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基礎資產應當具有可轉讓性,轉讓應當合法、有效,轉讓對價應當公允,存在附屬權益(如有)的,應當一并轉讓。(二)基礎資產轉讓依法須取得的授權、批準等手續應當齊備,并在相關登記機構辦理轉讓登記(如需)。若存在特殊情形未辦理登記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風險,并設置相應的風險緩釋措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燃氣、供電、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公路、鐵路、機場等交通設施,教育、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產生的收入為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第九條 管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的有關法律事宜發表專業意見,并向合格投資者披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除按照資產支持證券一般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基礎資產、附屬權益(如有)轉讓以及底層資產、相關資產質押(如有)、抵押(如有)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轉讓登記情況、質押或抵押登記情況等。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支持

《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

第二條 【產品定義】本指南所稱PPP項目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PPP項目收益權、PPP項目資產、PPP項目公司股權等為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PPP項目收益權是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過程中,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與政府方簽訂PPP項目合同等協議,投資建設基礎設施、提供相關公共產品或服務,并依據合同和有關規定享有的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包括收費權、收益權、合同債權等。PPP項目收益主要表現形式為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等……第四條 【基礎資產合格標準-PPP項目收益權】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以PPP項目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原始權益人初始入池和后續循環購買入池(如有)的基礎資產在基準日、專項計劃設立日和循環購買日(如有)除滿足基礎資產合格標準的一般要求外,還需要符合以下特別要求……3.PPP項目合同、融資合同未對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轉讓項目收益權作出限制性約定,或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已滿足解除限制性約定的條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

第二條【產品定義】本指南所稱PPP項目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PPP項目收益權、PPP項目資產、PPP項目公司股權等為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PPP項目收益權是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過程中,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與政府方簽訂PPP項目合同等協議,投資建設基礎設施、提供相關公共產品或服務,并依據合同和有關規定享有的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包括收費權、收益權、合同債權等。PPP項目收益主要表現形式為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等……第十條【基礎資產權利負擔】管理人應在計劃說明書等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PPP項目合同、項目公司股東協議、融資合同中是否存在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轉讓基礎資產的限制性約定,或披露是否已滿足解除限制的條件、獲得相關方轉讓基礎資產的同意等……

       2.  交易商協會頒布的相關法規文件

類別

法規文件名稱

條文內容

一般性規定

《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依法轉讓,能夠產生持續穩定、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形成基礎資產的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轉讓基礎資產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發行載體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并在資產支持票據發行文件中如實披露相關信息。

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或在注冊發行文件中如實披露對不能通知全部債務人的情況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以及相關法律風險。

《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公開發行注冊文件表格體系(2018版試行)》

2.3 ZF表(法律意見書信息披露表)

五、基礎資產

ZF-5-5基礎資產的形成與取得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是否已具備必要的法律文件,如相關的證書、許可等。基礎資產轉讓行為(如有)是否合法有效。

《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定向發行注冊文件表格體系(2018版試行)》

2.5 ZDF表(發行資產支持票據法律意見書信息要素表)

五、基礎資產

ZDF-5-6基礎資產轉讓行為(如有)是否合法有效。

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

《不良貸款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

第二條【產品定義】本指引所稱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定的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不良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不良貸款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不良貸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現金流或通過執行擔保獲得收入。

《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表格體系》

三、發行說明書

F-10中介機構意見

F-10-1

盡職調查意見及法律意見摘要--指相關參與機構對基礎資產合法合規性等盡職調查情況出具的盡職調查意見,包括但不限于盡職調查的過程、盡職調查的結果、盡職調查的結論、對“信貸資產”合法、合規、有效性的判斷等。盡職調查的結論,須包含影響項目資產項下主債權或擔保權利有效性和訴訟時效的以及會最終影響本戶清收的法律風險中具有代表性的因素;律師事務所對證券化的合法性、有效性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據、交易文件及信托設立的合法有效性、信貸資產轉讓的合法有效性破產風險對信托財產的影響,發行、銷售及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法有效性等。

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資產支持證券

《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

第二條【產品定義】本指引所稱棚改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棚改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棚改貸款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棚改貸款是指對納入國家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發放的用于棚改征地拆遷、安置住房籌集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貸款。棚改貸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現金流。

以注冊方式發行的棚改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發行的棚改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表格體系》

三、發行說明書

F-6中介機構意見

F-6-1盡職調查意見及法律意見摘要--指相關參與機構對基礎資產合法合規性等盡職調查情況出具的盡職調查意見,包括但不限于盡職調查的過程、盡職調查的結果、盡職調查的結論、對信貸資產合法合規性的判斷等。律師事務所對證券化的合法性、有效性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據、交易文件及信托設立的合法有效性、信貸資產轉讓的合法有效性、破產風險對信托財產的影響,發行、銷售及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法有效性等。

個人消費類貸款資產支持證券

《個人消費類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2019版)》

第二條 【產品定義】本指引所稱個人消費類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個人消費類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證券,以該個人消費類貸款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個人消費類貸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現金流,包括循環資產和非循環資產。循環資產應為信用卡賬戶貸款或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資產。

《個人消費類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表格體系》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

第二條【產品定義】以注冊方式發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發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本指引所稱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表格體系》

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

《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

第二條【產品定義】以注冊方式發行的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發行的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本指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個人汽車貸款(包括信用卡分期汽車貸款、汽車抵押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個人汽車貸款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表格體系》

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

《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2018版)》

第二條【產品定義】本指引所稱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定的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非循環資產類型的微小企業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人發行證券,以該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本指引所稱微小企業貸款,系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微小企業或個人發放的用于生產經營性活動的貸款,具體包含小型企業貸款、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

《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表格體系》

       綜上,我們理解,針對ABS業務債權轉讓而言,不僅需要滿足債權轉讓基本法律規定及ABS各主管機構頒布的ABS業務規定,同時亦需滿足基礎資產所屬相關領域監管機構的法規要求。

       二、  金融不良資產轉讓的有關規定

       不良資產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非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金融不良資產主要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等文件規定,銀行的不良貸款包括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三類。金融不良資產轉讓的本質亦是債權轉讓,但與一般債權轉讓有所區別,金融不良資產轉讓除了遵守民法領域基本規定以外,同時需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多方面的規制。故我們按照所頒布的時間順序整理了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及銀保監會項下關于金融不良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以供參考。

       (一)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及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頒布的相關法規文件

 

法規文件名稱

頒布時間

文號

1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1.07.30

銀辦函〔2001〕648號

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商業銀行剝離不良資產風險提示的通知

2005.06.23

銀監通〔2005〕23號

3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07.04

財金〔2005〕74號

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的通知

2005.11.18

銀監發〔2005〕72號

5

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2008)

2008.07.09

財金〔2008〕85號

6

財政部、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2008)

2008.07.11

財金〔2008〕87號

7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9.02.05

銀監辦發〔2009〕24號

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

2010.12.03

銀監發〔2010〕102號

9

財政部、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1.18

財金〔2012〕6號

10

財政部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財金〔2015〕56號

11

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3.11.28

銀監發〔2013〕45號

12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信貸資產流轉集中登記的通知

2015.06.25

銀監辦發〔2015〕108號

13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

2016.03.17

銀監辦發〔2016〕56號

14

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

2016.02.14

銀發〔2016〕42號

15

中國銀監會關于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

2017.04.07

銀監發〔2017〕4號

16

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7.04.07

銀監發〔2017〕6號

17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1.01.07

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

       (二)  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文件

 

法規文件名稱

頒布時間

文號

1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

2005.04.20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第7號

2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

2005.11.07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

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項目的批復

2006.11.14

/

4

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

2007.08.2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6號

5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2.04

銀監辦發〔2008〕23號

6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2.05.17

銀發〔2012〕127號

7

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行為的公告

2013.12.31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1號

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

2014.1.20

銀監辦便函〔2014〕1092號

9

關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2015.03.2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

10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0.09.30

銀保監辦發〔2020〕99號

11

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關于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業務規則(試行)》的通知

2020.10.15

銀登字〔2020〕19號

       綜上,我們整理概括金融不良資產轉讓業務相關規范及要求要點如下:

       1.  債權受讓主體資質要求: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銀行向其他投資者轉讓債權時,應排除上述人員。

       2.  不良資產轉讓債權范圍限制:

       n  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包括金融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一)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二)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三)抵債資產;(四)其他不良資產。第八條規定,下列不良資產不得進行批量轉讓:(一)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資產;(二)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資產;(三)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四)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為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產;(六)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資產。

       n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n  但根據2021年1月頒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本次試點不良貸款包括:單戶對公不良貸款、批量個人不良貸款。銀行可以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轉讓個人不良貸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受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的銀行單戶對公不良貸款,批量受讓個人不良貸款不受區域限制。參與試點的個人貸款范圍以已經納入不良分類的個人消費信用貸款、信用卡透支、個人經營類信用貸款為主。第四條規定,(一)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貸款,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貸款,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貸款;(二)精準扶貧貸款、“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各項貸款等政策性、導向性貸款;(三)虛假個人貸款、債務關聯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銀行內部案件的個人貸款、個人教育助學貸款、銀行員工及其親屬在本行的貸款;(四)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貸款;(五)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限制轉讓的其他貸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消費抵(質)押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等抵(質)押物清晰的個人貸款,應當以銀行自行清收為主,原則上不納入對外批量轉讓范圍。

       3.  不良資產轉讓程序要求:1.關于批量轉讓要求,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要求對一定戶數和金額的不良資產進行組包批量轉讓,具體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而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則現已試點放開批量轉讓要求,即允許單戶對公不良貸款。銀行可以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轉讓個人不良貸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受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的銀行單戶對公不良貸款,批量受讓個人不良貸款不受區域限制。2.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程序要求,轉讓債權資產的,金融企業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要在約定時間內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通知債務人和相應的擔保人,公告費用由雙方承擔。雙方約定釆取其他方式通知債務人的除外。

       盡管如此,基于金融監管法規領域一般的行政授權性規范的“公法”屬性及“白名單主義”的立法邏輯,故在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操中,仍有諸多法規空白之處而讓實踐無所適從,進而導致業界人士不得不考慮后續資產發生爭議時的處置結果的不確定性。

       而《答復》所填補的“空白”及“創新”如下:(1)明確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主體,即強調原則上對債權受讓人的一視同仁,不再強調受讓主體的持牌金融機構,同時亦認可相關主管部門和有關金融債權人對受讓主體作出限制。(2)明確債權轉讓登報公告的適用性,即強調對通知的形式要從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的目的角度來把握。

       三、  典型案例分析

       有鑒于此,我們以證券交易所市場成功發行的國內第一單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轉讓產品為例。

       該資產支持證券的原始權益人,于項目實施及發行期間,并未在當時的第三批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名單里。該產品發行規模為5億元,產品期限不超過2年,按季度攤還本息,主體和債項評級均為AAA。以銀行貸款債權作為基礎資產,且基礎資產的價值數倍于專項計劃的發行規模。最終發行利率為2.8%,認購倍數為2倍。

       該資產支持計劃的項目交易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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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基礎資產轉讓的合法性,當時困境主要是主體合法性,未在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名單的且為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原始權益人是否具備轉讓金融不良資產及發行金融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資質,以及專項計劃是否具備不良資產受讓主體資質。在該項目發行之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主體一般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而言,將存量資產經過技術處理和一定組合,轉換成為能夠在金融交易市場上流動的證券未開先河,因此證券交易所一直未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根據屆時有效的第三批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名單并未包含原始權益人。但鑒于我國法律不禁止原始權益人轉讓其享有的債權,且該項目所涉債權轉讓合同等文件亦未禁止原始權益人轉讓基礎資產,原始權益人轉讓基礎資產的行為不需要獲得第三方的同意。因此,該項目基礎資產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但仍存在屆時若發生爭端糾紛,存在法院審判及執行的不確定性。

       隨著《答復》的出臺,債權受讓主體在強調原則上對債權受讓人的一視同仁,不再強調受讓主體的持牌金融機構。由此,不良貸款類abs產品的基礎資產轉讓合法性在司法支持層面得到了正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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