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修訂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后,相關修訂工作正在積極推進。
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今天聯合舉辦行政復議法修訂專題座談會,專題探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斗ㄖ迫請蟆酚浾咦⒁獾?當前社會關注的問題規章、行政不作為投訴難等問題,均已列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研究。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在座談會上提出六大問題,要求給予重點關注和研究。
準確界定具體行政行為
征地批復,盡管其直接影響一些特定相對人權益,但在復議實踐中,有些復議機關卻將這一應當納入行政復議渠道解決的問題排除在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之外。
其產生原因,主要是法律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內涵和外延予以明確界定,導致認識不統一。
這種不統一,還導致有的行政機關借此規避法律法規,故意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不明確特定的相對人,以規避行政復議法律監督。
因此,有必要在行政復議法的修訂過程中對此做進一步研究,以準確界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內涵和外延。
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
眾所周知,問題紅頭文件、問題規章等抽象行政行為,比具體行政行為更具危險性和破壞力。
現行行政復議制度規定,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附帶審查。但經過這些年的實踐,來自一些專家和實務部門的看法是,應當將抽象行政行為全部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或者至少將規章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根據憲法和組織法,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內容涉及從制定法規政策、實施抽象行政行為到執行法律、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等各個方面,因此,有必要也完全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從目前的情況看,需要研究的是,將抽象行政行為全部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將產生哪些法律和社會效果?可行性到底有多大?與目前的備案審查制度如何銜接等。
內部行政行為應予監督
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對其內部事務所做出的處理行為。
通常內部行政行為包括公務員的任免、獎懲、培訓,上級對下級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復等。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排除在行政復議審查范圍之外。
近年來,很多學者提出,人事處理決定涉及國家公務員的切身利益,將其排除在行政復議審查范圍之外,剝奪了公務員作為公民的法定救濟權利,特別是在現行人事處理申訴制度作用有限的情況下,更應當把人事處理決定納入到行政復議范圍之內。
因此,如何借鑒國外經驗,逐步考慮將人事處理決定等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應重點研究。
事業單位職能亦需約束
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將被申請人的范圍限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而在我國行政管理實踐中,還存在著大量從事特定公共事務并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的組織,如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村委會、居委會等地方自治組織和消費者協會、律師協會等行業自治組織等,即通常所稱的“公法人”。由于這些行政主體均具有一定的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他們在行使公權力時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應當屬于公法上的行政法律關系,因此,是否有必要將“公法人”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主體加以約束,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也應是研究議題之一。
事故責任認定也可復議
近年來,在行政復議實踐中,對于一些技術性比較強的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如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責任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和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等,是否應當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問題,爭議一直比較大。
一些行政機關認為,此類行為是以專業技術鑒定為前提的,應當屬于證據行為而非行政行為,不宜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但理論界的多數觀點認為,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機關單方依職權作出的內含權利義務內容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決斷,其行為內容中既有技術內容,也有法律判斷,既有專業性,也有法律性,對于因責任認定行為引發的行政爭議,應當給予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鑒于現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認識、做法也各異,因此也急需做進一步研究。
行政不作為待加大救濟
在我國依法行政進程中,不少老百姓感覺到,行政機關亂作為的少了,不作為的卻多了,且投訴難。
現行行政復議法,通過列舉方式將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救濟范圍界定在侵犯個人利益的具體行政不作為。
目前,通過行政復議加大解決因行政不作為引發的行政爭議力度,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部門的共識。
需要研究的是,實踐中哪些行政行為構成不作為以及如何進一步加大對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救濟力度?同時,對于行政機關做出的不予受理行為,應視為行政作為還是不作為,也需要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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